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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白霓镇党委关于印发 《中共白霓镇党委会议事和决策规则》的通知
霓发〔2020〕18号
中共白霓镇党委关于印发
《中共白霓镇党委会议事和决策规则》的通知
各村(社区)党支部、镇直各部门:
《中共白霓镇党委会议事和决策规则》已经镇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崇阳县白霓镇委员会
2020年10月22日
中共白霓镇党委会议事和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镇党委会(以下简称党委会)工作机制,提高党委会议事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共湖北省委常委会议事和决策规则》《中共崇阳县委常委会议事和决策规则》,结合镇党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高把方向、谋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能力和定力,更好地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第四条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镇人民。
第五条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增强党委会领导集体活力,加强班子团结,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党内政治生态。
第六条 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议事和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议事和决策的范围
第七条 党委会围绕以下职责开展议事和决策:
(一)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省、市、县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结合白霓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二)召集党代会并确定全会议题;对拟提交党代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讨论提出召开镇党代表大会、镇党代表会议的方案;讨论书记代表党委或者党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稿。
(三)组织实施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和镇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四)审议上报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党委规范性文件,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对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加强对深化改革、法治建设、农业农村、国家安全、民族宗教、教育、科技、网信等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县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
(六)听取镇人大、政府等工作汇报。
(七)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八)对应当由党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八条党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九条 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下一级党组织能够决定的事项,不列入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内容。
第三章 会议议题确定和材料准备
第十条党委会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的临时性议题,由书记决定。
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拟制会议方案,经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书记审定。
第十ー条提请党委会会议讨论事项需镇政府事先讨论而未讨论同意的,不得提请党委会会议讨论。讨论下级党组织有关重要问题时,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
提请党委会会议讨论的事项,有关单位要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涉及其他单位事项的,应当事前与有关单位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提请党委会会议审议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代拟稿,会前应当报送党政综合办公室进行前置审核。
第十二条 需要提交党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党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向党委会的汇报材料由议题承办分管领导负责起草,要求主题突出、意见清晰、表述准确、文字精练,篇幅不超过2500字。
会议材料经党委会分管委员审批同意后,由议题承办单位于会前3个工作日报送党政综合办公室。各议题(人事、案件议题除外)材料由党政综合办公室审核并按统一格式提前印制,一般应当于会前1日送达党委委员。人事、案件议题材料,党委会有关委员签报书记同意后,由议题承办单位直接印制,会上发放,会后收回。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4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具体召开时间由书记确定,或者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根据党委近期工作安排和议题情况提出建议,经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批报书记同意。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党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党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会议的出席人员为书记、副书记和党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工作需要,镇人大主席、非党委成员的镇政府副镇长列席党委会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会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有关议题的人员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经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核报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十六条党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委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为:
(1)议题分管党委或相关镇领导、承办事项主要负责人向党委会作简要汇报,一般不超过6分钟。
(2)党委委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3)会议召集人集中讨论情况,党委会集体决策;有表决事项的,按规定进行表决。会议召集人集中党委委员讨论意见时,应当注意考虑和采纳列席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党委委员应当认真负责地参与集体研究决策,充分发表意见,表明个人态度。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条件成熟后,再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表决根据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结果应当由会议召集人当场宣布。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凡属重大原则问题,每位党委委员都要作出明确表态。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党委委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如涉及需要回避情形的,党委会有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案件、干部任免事项时,有党委委员缺席的,会后分别由镇纪委书记、组织委员将会议讨论和决定情况及时向其通报。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由党政综合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如实记录,会议文件、记录要妥善保管。
经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查阅会议记录,需经分管党务的党委副书记批准。
第五章 决策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党委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党委委员应当根据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带头抓好党委会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党委委员对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县委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也不得在行动上违背决定要求。
党委委员对党委会决定的涉及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负有落实和督促检查的责任,应当贯彻《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加强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凡属应当由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党委会会议决定。
党委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第二十六条对涉及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党委委员分管部门的事项,一般由书记明确一名党委委员负责协调;必须由多名党委委员共同参与的事项,一般由书记、副书记协调。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有关情况,根据党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以适当方式在党内一定范围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根据纪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印发党委会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各单位应当抓好落实。
各单位应当按照党委会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的要求,将决定事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党政综合办公室。对于重大决定事项,相关单位应当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镇党委作出书面报告。
党政综合办公室对有关决定事项的落实进行检查督办,定期汇总情况报告镇党委。
第二十九条 完善镇党委、镇人大、镇政府联席会议协同服务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和整体联动,推动党委会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六章 监督和纪律
第三十条党委会应当自觉接受县委领导和监督,并接受上级纪委监督、上级巡视巡察监督和镇纪委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党委会应当有计划地邀请镇级党代会代表列席党委会会议,并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
第三十一条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委会其他委员监督。党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党委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党委委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情况以及会议决议、决定等,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中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0年10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