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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公布崇阳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行为,切实维护征地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崇阳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I、Ⅱ、Ⅲ、IV区是指鄂政发〔2023〕16号对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划分的区片。
二、必须依法依规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三、未经审批建设的违法违规、超占超建建筑,以及在征地及拆迁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房屋及附着物、抢种的树木,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拆除。
四、表中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的补偿标准补偿,难以参照或者对具体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依法依规确认后,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五、已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县政府已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并已评估确认的被拆迁房屋,或已签订征地拆迁协议的房屋,按照原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崇阳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崇政办函〔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