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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证明名称 | 办事途径 |
1 | 亲属关系证明 (监护人证明、 逝者家属取款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有明确记载,依法依规需要开具证明的,户籍地公安机关应当查询户籍登记及变动轨迹信息后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及依法解除、变更亲属关系的除外);在户口登记之外的亲属关系,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
2 |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户籍证明、曾用名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用名登记证明由需求单位发函公安机关回函,无须出具证明。 |
3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 变更更正证明 | 居民直接书面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奕更及民族成分更正,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后审批。 |
4 | 无犯罪记录证明 (犯罪人员表现证明) |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
5 | 死亡证明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
6 |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 |
7 | 证件遗失证明 |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办,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