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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经乡党委同意,现将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文件要求完成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
附件1.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的通知》
附件2.港口乡2022年农村医疗保险基金征收任务分配表
港口乡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附件1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崇政办函〔2021〕22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40号)、《市医疗保障局 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咸医保发〔2021〕20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咸办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2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本县辖区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参保实行年缴费制,城镇居民以社区为单位由所在社区负责办理居民个人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所在村负责办理居民个人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省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保并按规定缴费的,在新生儿出生90天内凭出生证和户口簿到县政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个人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
二、征收标准和缴费资助
(一)征收标准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规定,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20元。
(二)缴费资助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有关规定,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咸办发〔2019〕6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其他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监测户按当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定额参保补贴。
资助参保的资金来源渠道按2021年度保持的不变,按崇政办函〔2019〕47号文件执行。
三、征收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征收从2021年9月1日开始,2021年12月31日截止。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缴费方式
1.通过指定金融机构直接缴费: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到税务部门委托的当地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缴费手续,并领取缴费凭证。
2.通过村(社区)缴费:参保居民在规定时限内到村(社区)委会缴纳医疗保险费,由村网格员登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并为缴费人提供缴费凭证。
3.通过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直接缴纳,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4.通过手机APP下载“楚税通”或“鄂汇办”进行网上实名制登记后进行个人直接缴费。
五、工作职责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实行“政府主导、税务主管、乡镇主责、村(社区)组主收、部门配合”的原则。
(一)政府主导。县人民政府全面指导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收工作的方案制定、组织部署、宣传发动、任务分解、目标考核、奖惩兑现、经费保障等工作,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
(二)税务主管。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征收管理;征缴方式、征缴政策的宣传、培训;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征收的票证管理、信息化建设和联网对接;协调督导乡镇、村(社区)组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
(三)乡镇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征收方案,部署村(组)、社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收工作,全方位宣传政策;按照目标任务分解到村(组)、社区;督导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收和及时入库。
(四)村(社区)组主收。负责组织人员进村(社区)入户征收,核对缴费人员信息后上机申报缴款、开具票据,做到不遗漏一人、不错缴一人。
(五)部门配合
医保局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综合管理、医保政策宣传和经办服务工作;税务局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确保核定数据应收尽收;财政局负责执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和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经费,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公安局负责定期提供本辖区城乡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依法打击涉及医疗保险领域的保险诈骗犯罪;民政局负责提供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人员名单;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提供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伤残军人等人员名单,并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残联负责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除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名单,并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卫健局负责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负责新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工作;乡村振兴局负责认定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监测户的身份,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向县医保局提供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滥测户的动态变化基础信息。将原由县民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资助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资助资金改由乡村振兴局的整合资金中资助。教育局负责督促各学校、班级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的宣传发动。财政、残联、退伍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要将各自的配套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六、目标任务和奖惩措施
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职责,加大医保征收工作力度,确保2021年12月25日以前完成征收任务,确保本乡镇参保率达到100%。
征收任务(分配表附后)按实际缴费参保人数进行考核,凡按时完成2022年度医保征收任务的,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参保率达到98%以上的,一次性对乡镇奖5000元,对参保率没有达到95%的,每低一个百分点,罚1000元;对参保率达到95%以上的,乡镇按完成任务金额的1.5%计提征收经费,医保和税务各按全县征收金额0.25%计提征收经费。县医保局、税务局负责核对征收金额,奖惩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结算。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城乡居民医保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责任工作制度。各乡镇要以村为单位成立城乡居民医保征收专班。专班人员由乡镇、县驻村工作队、税务、医保以及村干部组成,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动员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收集、整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完成征收及上解工作。重点关注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监测户和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动态管理,防止原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被取消后人员的漏保,防止硬伤户漏保,确保稳定连续参保,实现应保尽保,又要避免重复参保,不漏一人。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广泛宣传,真正使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充分调动群众参保积极性,引导群众主动参保、续保,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100%目标。
(三)部门协调配合。县医保局组织协调民政、残联、乡村振兴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提供资助人员名单。在全县征收工作启动前,以村组为单位将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监测户等人员核定至全省征收系统,人员名单整理成册,分发到村,以便村征收专班及时掌握情况,避免重复征收。
(四)及时结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由税务及时上解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收工作结束后,连同利息上解医保基金专户。
(五)规范征收行为。杜绝发生收费不开收据或白条收费现象,不得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为条件,要求村民偿还村级债务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附件2 港口乡2022年农村医疗保险基金征收任务分配表 | ||
编制单位:港口乡人民政府 | ||
名称 | 应缴费参保人数 | 应征 |
港口乡 | 27115 | 8676800 |
柏岭村 | 1225 | 392000 |
横岭村 | 1760 | 563200 |
小东港村 | 2120 | 678400 |
大东港村 | 710 | 227200 |
北山村 | 1980 | 633600 |
塘口村 | 2110 | 675200 |
小沙坪村 | 3035 | 971200 |
港口村 | 2285 | 731200 |
油榨村 | 2820 | 902400 |
石岭村 | 1840 | 588800 |
游家村 | 2685 | 859200 |
畈上村 | 2860 | 915200 |
洞泉村 | 1685 | 539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