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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

  • 来源:路口镇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09-14
  • 发布者:路口镇人民政府

路口镇财政所、各村委会(社区):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规范村级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堵塞财务管理漏洞,根据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崇阳县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乡村治理实施方案》、《崇阳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制度,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职责范围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依法自主理财、民主理财,独立承担主体责任。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各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路口镇人民政府对各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

(三)路口镇农村“三资”监管中心为各村级集体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审计农村集体财务核算、资产资源管理等工作,并负责组织人员培训工作。

(四)路口财政所负责指导、监督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

(五)路口镇纪委、监察室负责各村级集体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

二、财务收支管理

(一)预算管理

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本村财务状况编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逐步规范财务收支无计划的局面,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预算方案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同时报路口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路口财政所或会计代理中心。各村集体财务预算一经通过,原则上不予变更,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先书面报告说明事由,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经路口镇人民政府审批后,予以预算收支调整。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各村集体财务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

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强化预算约束力,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报账金额如果超出预算,路口财政所或会计代理中心应当中止报账业务。

(二)收入管理

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支全部通过“村级财务结算户”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包括:上级拨款(补助收入);集体生产、投资、参股分红等经营性收入;集体资产出让、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五大类。

(三)支出管理

1.非生产性支出管理

村级非生产性支出包括村干部基本报酬、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村级事务必要支出经费等。

(1)村干部基本报酬。包括村干部基本报酬、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正常离任村主职干部生活补贴3项。
 ①村主职干部基本报酬根据县有关文件规定按照40000元/年标准发放;村副职干部基本报酬标准按照不低于村主职干部基本报酬的70%核定,即村副职干部基本报酬标准28000元/年。
 ②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现任村主职干部,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③对2008年以前正常离任并已纳入省财政补贴范围的离任村主职干部,确保按照湖北省新的保障政策,任职10-15年,每人每年2400元;任职16-20年,每人每年2600元;任职21年及以上,每人每年2800元。

(2)村级组织办公经费。村级必要的办公用品费、水电费、报刊征订费、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设施维护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经费,原则上每村按照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执行。

(3)村级事务必要支出经费。以村为主实施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方面的资金及村内治安、公共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开支,原则上每村按照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执行。

各村可以根据实际支出需求调整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与村级事务必要支出经费之间的额度,但总额不得超过7万元。

2.项目建设管理

(1)项目招投标管理。所有项目必须实行“两议两公开”,举行两委会商议后必须向镇政府请示,经镇驻村干部和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由镇政府出具批复文件后,再组织村民及党员代表大会决议。所有要实施的项目通过决议后,应当将决议结果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在项目实施前需向镇驻村干部、分管领导报告,并在财政所备案。

一、投资额2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适用于以下管理流程:

1.项目业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乡镇审核同意后,村委会可以通过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自行开展建设,也可以通过公开竞争、集体决策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无需委托专业监理,由村委会组织老党员、村民代表等监管项目建设。

3.项目建成后,由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受益群众等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投资额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适用以下管理流程:

1.项目业主填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表单,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审核通过的表单作为项目报建审批、招标采购、建设实施预算安排和竣工验收的依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

2.报建审批完成后,依托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场所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根据需要委托专业监理或由村委会自行组织老党员、村民代表等监理。

3.项目建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村民代表、受益群众等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适用以下管理流程:

1.项目业主自行或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级发改部门赋码、审批,经审批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报建审批、招标采购、建设实施、预算安排和竣工验收的依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

2.报建审批完成后,在县级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或公共资源交易等场所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未达招标限额的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由项目业主集体决策采购。项目应按要求委托专业监理,同时可组织老党员、村民代表等监管项目建设。

3.项目建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村民代表、受益群众等进行验收,可邀请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并形成验收报告存档。

(1)工程项目的跟踪管理及验收。所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村支部书记、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镇驻村干部、分管领导、财政所主任等人必须到项目现场进行跟踪管理,确保项目实施的真实性,严格把关工程质量。项目完工后,由村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镇验收组成员(最少2人,实施项目的分管领导及镇驻村干部)组织验收,并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资金量较大的项目、较复杂的工程项目或验收组无法核准工程量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审计公司对项目进行审计。

(2)工程款的结算。审计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将项目实施结果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级项目资金审核程序申请拨付资金,财政所凭《崇阳县村级项目资金申请审核表》办理手续。结算工程款时必须开具税务专用发票,对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不得入账。工程款结算必须按合同约定,提供正规发票、项目承包合同、验收结算清单、承包方身份证明和法定帐户,实行直接支付。

所有账目的费用报销审批单上经办人由具体经手负责本项目的村副职干部签字,证明人由其他所有村副职干部签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干部除外)、审核人由镇驻村干部签字、村监督委员会意见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所有人员签字、分管财务领导由村委会主任签字,经财政所或会计代理中心会计初审报账凭证合格后,由镇分管村级财务领导审阅方可报账。报账手续不齐全的,财政所应拒绝拨付资金。

(四)债权债务管理

1.新增债务控制

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严禁无资金来源的项目建设,严禁擅自举债扩大项目规模、超标准建设或者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持执行“五不准”原则,从源头上防止新增债务的发生。

(1)不准举债搞基础建设和兴办公益事业;

(2)不准举债搞各类达标活动;

(3)不准举债垫交税费;

(4)不准举债发放干部报酬补贴或者用于非生产性开支;

(5)不准以集体名义给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2.建立债务负面清单

(1)以村集体资金进行公务接待、送礼,相互赞助、宗亲贺礼等支出;

(2)出借村集体资金,用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3)串通伪造事实、以虚假票据举债,未按照审批手续举债等;

(4)村级债权管理不规范,村集体资产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不按流程发包、不签订合同等;

(5)挪用、截留、侵吞化债资金或给村集体的化债奖励资金;

(6)村级举债超过债务警戒线,乡镇审批同意超过村级举债警戒线的债务;

(7)举新债还旧债;

(8)违反新增债务“五不准”原则;

(9)违反巡视巡察、审计监督有关规定,不如实完整提供相关债务会计资料,或在督查考核中不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不准确,对发现的问题不处置、不整改。

3.纪法责任

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批准、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严肃处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产生不良债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相关责任人,由镇纪委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村干部,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数额大小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县纪委监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举债用于违规接待、请客送礼的,按“谁经手,谁偿还”的原则,责令限期偿还,并由镇纪委按照数额大小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因新增债务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等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县纪委监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账户管理

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由财政所统一开设“村级财务结算户”。

(六)票据管理

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支出票据必须是从外部取得的合法原始凭证。各村开具《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时,必须到财政所统一现场开具,并同时加盖村委会和财政所印章。严禁出借以及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开收款收据,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必须遵循“票款同行”原则。财政所设立票证管理员,负责管理票据的申领、启用、保管、核销手续,并建立票据管理台账。

三、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制度,积极推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办法。对购置新的固定资产,必须编制购置计划,并报镇政府审批后,按照程序实施采购。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财政所或代理中心不予以入账。

(二)固定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等经营的,必须先进行资产评估,再比照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经“两议两公开”的程序或在县、镇两级交易平台公开招投标。发包时必须合同约定维护和管理标准,承包租赁期限、承包和租赁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承包、租赁、出让等经营合同的签订,需经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查、备案,纳入管理台账。

(三)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或报废处理,要事先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且进行资产评估,并经镇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经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公开招投标执行。

(四)所有固定资产必须纳入账内管理。购置、投资及接受捐赠、资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财政所或代理中心要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分类核算,并登录固定资产台帐。要按规定合理分类、设卡登记,专人管理,明确责任,对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五)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处置所得要及时足额缴入“村级财务结算户”,并进行相关财务核算。

四、财务公开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组织实施;财政所或会计代理中心负责按要求、及时提供村级集体财务公开资料,并保证公开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

公开内容要求横向到边,覆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经济活动,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资产资源处置、收益分配等,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求公开的事项。

公开形式要求纵向到底公开到村,支付到个人部分公开到组。除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开外,倡导运用网格化、有线电视、门户网站、微信等渠道公开。可采取文字或表格形式,但要求通俗易懂,便于村民监督。

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情况按年度公开,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30日内公开;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情况按季公开,季度终了后20日内公开;资产资源处置及其它重大事项随时公开。公开时间均不得少于30天。

对公开事项有异议的,由镇政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复核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仍有异议的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五、村级财务监督

(一)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制定民主理财办法,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享有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有专门的议事规则,定期开展理财活动,切实履行职责,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二)镇党委、政府依托镇纪委和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

(三)镇财政所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农村集体财务、基层财经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审计监督。

本实施办法由路口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与原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崇阳县路口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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