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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4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 来源:崇阳县政府
  • 发布时间:2024-07-12
  • 发布者:崇阳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落实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4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24〕7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36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848元/人/年(654元/人·月)。

三、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472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972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500元/人·月。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600元/人·月。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1855元/人·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134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54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为280元/人·月。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380元/人·月。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1855元/人·月。

五、孤儿养育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1500元/人·月,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为2400元/人·月。

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照我县城乡低保标准1.5倍确定。对已在册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在认定期限内仍按照2023年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执行。

新标准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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