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00603 文       号 : 崇市监文〔2024〕2号
发文机构: 崇阳市场监管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关于印发《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场监管所、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及《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市监发〔2019〕95号)的文件要求,现将《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要求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均应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且应在每年1月底前制定县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5号)要求,做到“三个不查”,即无法律依据不检查、无事项清单不检查、无计划清单不检查。
二、计划内容
对照《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参照《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咸宁市市场监管系统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26项,并明确了抽查或抽检比例、对象和对口业务指导股室、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业务指导。县局要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信用监管机构牵头管总,各相关业务机构共同参与、对口指导”的职责分工,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市场监管执法各领域,实行双随机抽查全业务融合、全流程整合,实现全覆盖、常态化。县局各相关业务股室要加强对口业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导;县市场监管局要结合本县实际,整合日常监管任务,避免重复多头部署。要保持抽查任务分布的均衡性,防止为完成年度任务出现年底前突击抽查检查。
(二)统筹组织实施。各单位应对照市局的抽查计划安排,结合本县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制定本辖区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并报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要合理确定本系统的抽查事项、比例和牵头发起、参与机构,与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上级部署的专项整治一起统筹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本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企业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未列入本抽查计划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同时,鼓励各相关股室将未纳入本计划的相关监管业务,结合实际纳入本系统的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内,科学组织实施抽查检查。
(三)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融合。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意见》(鄂市监信监〔2022〕25号),充分利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低风险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依法有针对性地加大随机抽查、现场抽查力度,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
(四)强化结果公示运用。市场监管部门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应在每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内,并通过公示系统、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经营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对双随机抽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工作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要强化工作纪律,加强督办检查,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相关股室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遇到相关业务方面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对口业务科室、单位联系。
附件: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日
附件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
工作计划表
序号 | 抽查 类别 | 抽查事项 | 企业抽查比例 | 个体抽查比例 | 农专抽查比例 | 其他主体抽查比例 | 抽样检验批次数量 | 实施时间 | 实施层级及牵头股室、单位 | 检查依据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营业执照规范使用、名称规范使用、经营期限、经营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项目、住所或驻在场所、注册资本实缴、法定代表人任职、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等情况的检查。 | 不低于5% | 全年 | 由信用监管股会同相关业务股室组织检查,抽查对象为全部市场主体,任务合并进行。 | 《市场主体登记条例》第八条至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至第十三条 | ||||
2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 |||||||
3 | 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0.5% | 全年 |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4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0.5% | 全年 | 《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 |||||
5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5% | 11月底前 | 由价格监督股组织检查,抽查范围:涉疫药品经营者、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国家3A级(包含3A)以上旅游景区等。 | 《价格法》 | ||||
6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5% | 4-12月 | 由网络交易合同监管股组织检查。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
7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 | 5% | 4-12月 | 《拍卖法》 | |||||
8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5% | 4-12月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至第四十一条等规定 | ||||||
9 | 广告行为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5% | 4-12月 | 由广告监管股组织检查。 | 《广告法》第八条至第十八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 ||||
10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5% | 全年 | 《广告法》《湖北省实施〈广告法〉办法》第六条至第二十二条 | ||||||
11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 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和履行经营者义务的检查 | 5% | 全年 | 由消保股组织检查。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
12 | 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检查 | 5% | ||||||||
13 | 设定最低消费、拒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的检查 | 5% | ||||||||
14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 5% | 4-9月 | 由质量管理股组织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 ||||
15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5% | 4-9月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 ||||||
16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5% | 4-9月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 ||||||
17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20 | 4-9月 |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至第三十二条 | |||||
18 | 计量监督检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5% | 11月底前 | 由计量标准股组织检查。 | 《计量法》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一条 | ||||
19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5% | 11月底前 | 由计量标准股组织检查。检查对象为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计量法》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一条 | |||||
20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15 | 11月底前 | 由计量标准股组织检查。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 | |||||
21 | 计量标准监督检查 | 5% | 11月底前 | 由计量标准股组织检查。此项检查作为专项抽查项目实施。 | 《计量法》等 | |||||
22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不低于7% | 5-11月 | 由计量标准股组织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六条 | ||||
23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1% | 全年 | 由计量标准股组织检查。 | 《标准化法》第十条至第三十一条 | ||||
24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5% | 全年 | 《标准化法》第十条至第三十一条 | ||||||
25 | 商品条码检查 | 商品条码规范应用检查 | 30% | 销售商不少于5家;商品条码不少于30条 | 全年 | 由计量标准股组织检查。检查对象为本辖区注册商品条码的企业、销售带商品条码的销售商以及生产商。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
26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重点检查商标恶意抢注、虚假包过承诺等违法违规商标代理行为 | 100% | 全年 | 由知识产权股组织检查。检查对象为商标代理机构。 |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