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阳县创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智慧审查+全面督导”先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25299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崇阳市场监管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关于印发《崇阳县创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智慧审查+全面督导”先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崇阳县创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智慧审查+全面督导”先行区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崇阳县坚持先行先试、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对标一流,全面创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智慧审查+全面督导”先行区,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各项决策部署,打破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等各类行政性垄断,纠正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政行为,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市场活力,为所有市场主体创立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与法治化、国际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决策部署,以智慧监管赋能公平竞争审查,全面应用公平竞争审查监督系统,建立健全抽查、督查、评估、会审等机制,形成筛查、发现、督查、整改、反馈工作闭环,实现审查全覆盖、审查质量全面提升、破除地方保护壁垒,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竞争有序、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健全内部审查机制
1.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要求,建立县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发文明确统一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审查责任,严格实施统一审查程序,做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审议或出台涉企政策。
2.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必经程序纳入公文办理系统,实现全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3.起草单位应当将政策措施文件和公平竞争审查表于审查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确保政策制定过程中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二)建立智慧审查机制
1.培训起草单位审查人员使用湖北省公平竞争审查监管系统,确保公平竞争审查监管系统得到有效利用。
2.依托公平竞争审查监管系统,开展新增政策措施线上预审查,提升审查效率。并在起草单位中推广使用公平竞争审查督查系统,安排专人负责、定期抽查。
3.对政府部门网站进行梳理,确保所有相关政策文件均被纳入监测范围。
4.按照审查系统运行流程做好AI审查、人工审查、线索处置等流程衔接,全面清理政府部门网站文件。
(三)建立统一会审机制
1.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2.拟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
3.起草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出现异议,需要通过会审协助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按照《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机制》(附件1)进行会审。
4.县司法局对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政策措施,不得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或申请发文。
(四)建立抽查评估机制
1.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库,遴选成立科研机构学者、资深律师、法官、检察官等精通公平竞争审查业务的专家组成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专家指导组,充分发挥专家在公平竞争政策制定等工作中的作用,提升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水平。
2.按照《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机制》(附件2),每半年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召集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加,对新增和存量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政策措施进行抽查,抽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
3.抽查结果要及时反馈被抽查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对抽查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被抽查单位要及时认真整改。
4.起草单位可以依据《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抽查第三方评估机制》(附件3)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有关政策措施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其他有关工作进行评估。
(五)建立督查整改机制
1.对于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督导起草单位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进度。整改措施要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2.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形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反馈结果的工作闭环,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针对规范性不足、约束力不强、监督力不够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整改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核查建议函、风险提示函制度,根据风险内容、问题类型、影响后果对应的17种情形予以组织实施。以《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两书两函”制度》(附件4)为抓手,做好提醒预防、督促整改工作,确保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六)建立考核运用机制
1.制定《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核细则》(附件5),对起草单位年度工作进行考核,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指标体系,对推进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
2.建立《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通报机制》(附件6),定期对公平竞争审查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3.未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有关线索移交纪委监委机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系统谋划和推动先行区创建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推动,各相关单位要专责到岗到人。创建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召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认真研究解决措施,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创建工作,形成上下贯通、横向协同的整体工作格局,纵深推进先行区创建工作。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做好任务分解,明确职责分工,依法履职尽责,落实问责机制,确保各项创建举措落到实处。
(三)加强执法监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处理关于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的举报,建立《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附件7),依法调查核实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行为,并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后,按程序处理。
(五)加强宣传培训。各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培育公平竞争文化,为我县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机制》
2.《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机制》
3.《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抽查第三方评估机制》
4.《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两书两函”制度》
5.《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考核细则》
6.《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通报机制》
7.《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
附件1:
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机制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解决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争议问题,提升审查质效,从源头防止行政机关出台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文件或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等规定,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政策制定机关起草的,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关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重大政策措施(以下简称重大政策措施),在本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出现异议,需要通过会审协助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适用本机制。
第三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工作。
第四条政策制定机关起草重大政策措施应当首先在本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拟适用例外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以及被多个单位或个人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第三方评估。
第五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谁制定、谁审查”原则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
第六条政策制定机关申请会审,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会审函;
(二)政策措施文稿;
(三)政策措施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背景、依据等;
(四)征求意见情况;
(五)需要会审的疑难争议问题;
(六)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意见;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政策制定机关书面会审函后,应当及时进行资料审核,自收到会审申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会审的决定。决定会审的,明确会审时间、形式等事宜;不予会审的,应告知政策制定机关理由。
第八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开展会审∶
(一)直接对相关政策措施文稿会审;
(二)协调相关单位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进行会商会审;
(三)组织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共同会审;
(四)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会审;
(五)与政策制定机关协商一致的其他形式。
第九条对单个政策措施的会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形复杂,不能按时反馈的应当向政策制定机关说明情况,适当延长会审时间。
第十条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会审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请示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提请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政策制定机关在会审后,根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会审结论对要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修改,并将最终出台的政策措施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会审工作台账,及时登记会审申请,记录会审办理进展、结果。
第十三条参加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保密政策规定,履行保密责任,严守会审中涉及的秘密信息。
第十四条本机制由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机制
第一条为促进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落实,更高质量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根据国家、省、市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抽查,是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政策制定机关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进行的重点检查行为。
第三条抽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
(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政策措施审查情况。
1.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密切关注的政策措施;
2.适用例外规定情形和条件的政策措施;
3.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社会舆论普遍关注、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政策措施;
4.存在行政性垄断问题的政策措施。
(三)审查范围是否实现全覆盖。
(四)上级和本级部署的阶段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条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抽查,如遇特殊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准备阶段。提前制发抽查通知,明确具体抽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时间等。
(二)检查阶段。按通知要求对抽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了解工作情况,收集工作亮点,查找分析问题。
(三)处理阶段。经抽查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抽查单位要将抽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被抽查单位,被抽查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抽查工作结束后,抽查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全部抽查情况,并按《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通报制度》相关规定进行通报,同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本机制由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抽查第三方评估机制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规定,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的公告》(2023年第17号),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评估,是指委托单位根据职责,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本地区或者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有关政策措施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其他有关工作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供委托单位或者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决策参考的活动。委托单位包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各政策制定机关。
第三条第三方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专业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评估机构,是指与政策制定机关及评估事项无利害关系,且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咨询研究机构,包括政府决策咨询及评估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第五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二)在法学、经济学、公共政策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研究经验,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等保障,具备评估所需的理论研究、数据收集分析和决策咨询能力。
(三)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经费来源上独立于评估涉及的政策制定机关。
(四)与评估事项无利害关系。
(五)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六)具体评估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针对以下事项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
(一)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总体情况。
(二)本地区重点领域、行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三)对本地区已出台政策措施进行定期清理、抽查检查等情况。
(四)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第七条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以下阶段和环节,均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评估。
(三)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
(四)对本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五)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其他阶段和环节。
第八条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政策制定机关拟适用例外规定的。
(二)被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或者被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第九条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引入第三方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
(二)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违反标准的,分析对市场竞争的具体影响,并提出调整建议。
(三)是否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符合的,是否有对竞争损害更小的替代方案;不符合的,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条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第三方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政策措施是否已按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此前作出的审查结论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
(三)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产生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四)政策措施出台后的客观情况变化,如法律法规政策或者市场状况变化等,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
(五)对评估发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一条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时引入第三方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此前作出的适用例外规定结论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
(二)政策措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产生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三)目前是否存在对竞争损害更小的替代方案。
(四)政策措施出台后的客观情况变化,如法律法规政策或者市场状况变化等,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
(五)对评估发现不符合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包括印发方案、建立机制、督查指导、宣传培训等。
(二)增量政策措施审查情况,包括审查范围是否全面、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
(三)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情况,包括清理任务是否完成、清理范围是否全面、清理结果是否准确等。
(四)制度实施成效,包括经审查调整政策措施的情况、经清理废止调整政策措施的情况,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在预防和纠正行政性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作用等。
(五)总结分析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过程中面临的难点,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六)政策制定机关、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体对制度实施情况的相关评价和意见建议等。
(七)其他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第三方评估时要加强统筹协调,与相关成员单位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协作,提升工作合力。
第十四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政策制定机关开展第三方评估的程序、方法、成果运用、措施保障及纪律要求,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的公告》(2023年第1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机制由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两书两函”制度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压实审查主体责任,规范审查流程,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力,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政策措施,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两书两函”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县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两书两函”责任督促落实制度。
一、建立“两书两函”工作机制
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聚焦压实审查主体责任,解决审查过程流于形式、边清理边违反标准、边审查边违反标准等突出问题,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建立整改通知书、约谈通知书、核查建议函、风险提示函(简称“两书两函”)制度,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风险内容、问题类型、影响后果具体组织实施。
二、建立“两书两函”制度
(一)整改通知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发出《整改通知书》,敦促做好有关问题整改工作:
1.对上级部门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的交叉检查、抽查检查发现,并经核实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
2.经第三方评估机构抽查检查发现,并经核实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
3.被多个单位或个人举报或上级部门交办线索,经综合判定确认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
4.未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
有关单位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做好有关政策措施废止或修订工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排除限制竞争影响。
(二)约谈通知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约谈通知书》,督促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1.上级部门书面通报或公开曝光涉及本地区的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案例的。
2.对已发整改通知书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或拒不整改的。
3.发现多个未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
4.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引起多个投诉举报或社会负面舆情的。
有关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分管领导、具体责任人接受约谈,约谈后提交整改方案和整改报告,并按照整改方案整改到位,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整改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三)核查建议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发出《核查建议函》,指导开展问题核查:
1.对上级部门或本级部门交叉检查、抽查检查发现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
2.公平竞争审查督查系统初步识别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
3.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不规范的。
4.被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
有关单位收到《核查建议函》后,在规定时间内,迅速就有关问题开展核查,形成书面核查结论,将核查情况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
(四)风险提示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发出《风险提示函》,提醒做好预防和自查自纠工作:
1.对上级部门已发布相关领域风险提示的。
2.上级部门或其他地方公开通报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典型案例。
3.相关行业领域频率高发问题或高风险问题。
4.其他地区已经发生的类似共性问题或潜在的风险。
5.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审查机制不健全等。
有关单位收到《公平竞争审查风险提示函》后,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做好有关问题的预防,并按照要求报送信息。
三、相关要求
建立“两书两函”制度,是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解决当前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性不足、约束力不强、监督力不够问题的有效措施。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内部审查机制,推动制度落实落细,规范政府部门自身行为,提升公平竞争审查效能。有关单位收到“两书两函”后,按照相关要求,迅速做好自查、核查、整改工作,及时报送书面材料。
附件5:
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考核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精神,不断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对象
我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可以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制定机关(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
二、考核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标准统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统筹兼顾原则。
三、考核内容
考核重点检查以下4个方面情况:
(一)统筹组织情况。查阅是否出台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文件,是否开展制度宣传,是否参加业务培训。
(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是否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机制,是否利用公文办理系统等途径优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是否对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网上公示,是否建立政策措施定期评估机制等。
(三)工作质量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是否存在遗漏审查,是否对“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是否形成书面结论并存档,是否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否存在滥用例外规定的问题;是否委托第三方协助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发布实施的政策文件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
(四)考核监督情况。是否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单位专项工作考核,是否建立举报处理回应机制,是否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进行依法调查等。
四、考核方法和步骤
考核分为全面自查、实地考核、综合评价、总结通报四个阶段。
(一)全面自查。政策制定机关按照《崇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要求,对照以上4个方面的重点考核内容,于11月30日前完成全面自查,梳理制度落实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不足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实地考核。12月1日至10日,在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开展实地考核。
1.确定重点考核单位。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和日常工作反馈,确定3个成员单位作为重点考核单位。
2.组织召开座谈会。随机抽取三个成员单位就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召开座谈会。
3.听取汇报与抽查文件相结合。在座谈会上,考核组听取重点考核单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汇报,并对重点考核部门本年度以来印发的所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中各随机抽查3份文件,检查文件的具体审查情况。
(三)综合评价。在汇总政策制定机关自查报告和考核组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客观、准确评价各政策制定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五、报送材料和方式
政策制定机关应于11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工作要求
(一)各政策制定机关要高度重视考核检查工作,按照考核方案要求,组织好自查工作,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展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以此次考核为契机,进一步抓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
(二)各政策制定机关要积极做好迎接考核准备,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三)公平竞争审查考核组要抽调业务骨干,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充分准备,确保考核质量和效果。
本考核细则由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考核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
通报机制
为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保障和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项工作严格落实,提升制度权威和效能,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决策部署和省、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等系列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通报机制。
一、通报对象
我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可以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制定机关(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
重要情况通报同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通报内容
(一)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落实情况。包括组织第三方评估,开展督查、培训、宣传等情况。
(二)新增政策措施审查情况。包括新出台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有关的政策措施数量、审查数量、审查质量、审查范围等。
(三)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情况。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等。
(四)问题整改情况。包括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调查核实问题,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督查发现的问题,第三方评估抽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五)其他有关情况。包括平时统计数据、工作情况上报、先进经验做法等情况。
三、通报形式
实行半年和年度通报机制,重大情况、特殊情况随时通报、专题通报,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重要情况通报同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结果运用
(一)强化责任追究。各政策制定机关要对照通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迅速整改,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整改情况。对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部门,以及通报后仍然存在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部门,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报县人民政府作出严肃处理。对涉嫌失职渎职有关人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二)考核结果运用。通报结果和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营商环境等相关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立通报机制是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见效的重要举措。各政策制定机关要从构建新发展格局,营造公平竞争一流营商环境,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通报机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
(二)严明纪律,加强协同。各政策制定机关要严肃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审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结合实际开展督查、抽查,对逾期未上报或弄虚作假,以及在督查、抽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除进行通报外,还将依法依规报县人民政府严肃问责。
(三)压实责任,推动工作。各政策制定机关要责任到人,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要做好统筹安排,厘清工作脉络,分类建立清理、审查、检查、评估、培训等工作台账,加强有关数据、典型案例、经验做法等信息的收集整理,以落实通报制度为抓手,进一步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时间节点及时上报信息,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11月10日前将半年和全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半年汇总后进行一次通报。
附件7:
崇阳县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
机制
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
一、重要意义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是地方政府和部门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的“催化剂”,更是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保障资源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的“助力器”。
二、工作流程及职责分工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和“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依法保障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一)接收渠道。依托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平台以及来信来访等渠道接受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分送相应的政策制定部门。
(二)受理范围。单位和个人就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成的具体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制度出台等情形进行的投诉举报。
(三)受理主体。
1.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政策措施的制定机关受理相关投诉。部门代拟起草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名义出台的,由拟文部门负责受理;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
2.单位和个人举报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并上报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执法机构。
(四)投诉举报处理。受理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及时补审。
2.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3.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五)结果回应。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实名投诉举报人,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送的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书面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处理结果。
(六)保密规定。受理机关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充分认识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对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明确承担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
(二)加强工作衔接和沟通配合。投诉举报受理回应工作覆盖面广、涉及部门多。各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避免推诿扯皮和无故拖延。同时,要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提升对投诉举报处理回应的能力和工作质量。
(三)充分发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组织协调作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做好投诉举报分送工作,对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及时组织研究协调,并认真收集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情况,定期梳理、分析、通报。各单位在受理回应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相关建议。
本机制由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