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阳县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05639 文       号 : 崇市监联〔2024〕2号

发文机构: 崇阳市场监管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关于印发《崇阳县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结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评价工作需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进一次门、查多”目标要求,经县直各相关部门报送跨部门年度抽查计划,县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梳理汇总形成《2024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经崇阳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崇阳县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县直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崇阳县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崇阳县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2月19

崇阳县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根据《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5号)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全覆盖。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对市场主体有呼必应、无事不扰,依托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除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的情形之外,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所有监管行为必须纳入省级平台,科学制定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工作规则,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监管事项,尽可能合并或纳入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做到对守信市场主体“无事不扰”,对失信市场主体“利剑高悬”,到2024年底,实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更大力度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省级平台应用。县市场监管、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要做好与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对接整合,实现数据同步,避免“双随机、一公开”及时率、准确率、监管事项覆盖率较低情况发生。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推进本辖区、本领域、本行业执法检查人员熟练应用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二)完善健全“一单两库”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发起”的原则,及时认领省级抽查事项清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2024年度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依托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统筹建立健全覆盖本辖区、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积极牵头组织和参与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提高执法效能,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

(三)引用信用风险等级分类达到80%。各成员单位在系统建立部门联合双随机计划时,务必引用信用风险等级分类,引用信用风险等级的比率不低于本单位计划的80%。

(四)部门联合占比达到90%各成员单位在创建计划之前应当报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确保2024年部门联合计划占比达到90%,真正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五)抽查事项映射覆盖率100%。各成员单位不要盲目建立和认领省局的抽查检查事项,对于本单位新增加的抽查检查事项,要与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平台(政数局)检查事项一致,应在双随机平台进行映射,系统没有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请联系县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添加,抽查事项覆盖率应达到100%

(六)规范抽查检查结果统一公开公示。各成员单位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归集到相应市场主体名下,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达到抽查一部分、警示一大片、规范全行业的效果。推进抽查结果信息和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将随机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效应。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推进、指导和督促;县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加强随机抽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的工作机制,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把握时间节点,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二)推进协调配合。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涉及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调度与安排,组织协调任务重,各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统筹谋划,做好沟通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调、合力攻坚,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营商环境考核要求,各成员单位应在每年的9月1日之前完成所有计划,发起部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报送检查的时间、检查频次、抽查比例,并严格按照计划的抽查时间、抽查频次完成任务。

(三)强化督导激励机制。县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定期对照2024年部门联合双随机计划表,信用风险等级应用情况、部门联合占比情况、抽查事项映射情况,抽查事项覆盖率、各部门计划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于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各成员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将推荐为湖北省2024部门联合双随机先进单位或个人。

崇阳县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

领域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

比例

发起

部门

配合

部门

实施

时间

检查依据

监管事项

1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

1.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检查

燃气企业

10%

县住建局(燃气办)

县市场监管局

1次/年;2024年6-12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一般监管事项

2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2.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物业企业

10%

县住建局

县市场监管局

1次/年;2024年2-12月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一般监管事项

3

房地产中介企业监督检查

3.房地产经纪行为监督检查

中介机构

10%

县住建局

县市场监管、税务局

1次/年;5-11月

《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般监管事项

4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4.工程建设项目欠薪风险隐患集中检查

在建项目

10%

县住建局

县人社局

1次/年;2024年7-12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一般监管事项

5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检查

5.在建工地消防安全检查

各方责任   主体单位

10%

县住建局

县消防救援大队

1次/年;2024年7-12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一般监管事项

6

政策性粮油收购环节检查

6.政策性粮油收购环节检查,包括油菜籽、小麦、早稻、中晚稻等粮油品种

粮食经营者

13%

县发改局(粮食局)

县市场监管局

1次/年;2024年4-12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开展粮油收购检查工作文件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一般监管事项

7

粮食库存检查

7.对地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经营管理行为的行政检查

粮食经营者

13%

县发改局(粮食局)

县市场监管局

1次/年;2024年4-12月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一般监管事项

8

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行政检查

8.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行政检查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资质单位

100%

气象局

市场监管局

1次/年;2024年6月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一般监管事项

9

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检查

9.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检查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

5%

气象局

商务局

1次/年;2024年4-12月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一般监管事项

10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10.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40%

县生态环境分局

县市场监管局

政府类及社会类1次/年,2024年6-12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一般监管事项

11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1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厂

40%

县生态环境分局

县住建局

1次/年;2024年5-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一款

一般监管事项

12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12.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各类宾馆、旅店

6%

县公安局

县卫健、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1次/年;2024年4-12月

《治安管理处罚法》《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

重点监管事项

13.宾馆、旅店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13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抽查

14.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服务活动情况的检查

全县保安培训学校、从事保安培训的保安服务公司及保安服务分公司、开展保安服务的物业公司

8%

县公安局

县市场监管、人社局

1次/年;2024年4-12月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湖北省保安行业“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实施方案》

重点监管事项

15.保安培训单位及其培训活动情况的检查

14

爆破作业单位抽查

16.民用爆破物仓储情况的检查

爆破作业单位

50

公安

科经场监管、气象

1次/年;2024年4-12月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重点监管事项

17.爆破作业单位有关制度情况的检查

18.爆破作业单位作业情况的检查

15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19.种子监督检查

种子生产经营者

2%

县农业农村局

县市场监管局

1次/年,2024年3-11月

《种子法》

重点监管事项

20.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

2%

县农业农村局

县市场监管局

1次/年,2024年3-11月

《农药管理条例》

重点监管事项

21.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经营者

2%

县农业农村局

县市场监管局

1次/年,2024年3-11月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重点监管事项

22.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

2%

县农业农村局

县市场监管局

1次/年,2024年3-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一般监管事项

23.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2%

县农业农村局

县市场监管局

1次/年,2024年3-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一般监管事项

2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在我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县农业农村局

县生态环境分局

1次/年,2024年3-11月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细则》

一般监管事项

25.兽药监督检查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2%

县农业农村局

县市场监管局

1次/年,2024年3-11月

《兽药管理条例》

重点监管事项

16

消防产品检查

26.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检查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

10%

县消防救援大队

县市场监管局

1次/年;2024年3-12月

《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般监管事项

17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7.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条件情况检查

非煤矿山企业

1%

县应急管理局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1次/年;2024年8-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一般监管事项

18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28.应急预案备案、应急预案修订和重新备案情况的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

1%-2%

县应急管理局

县科经局

1次/年,2024年3-9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一般监管事项

29.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3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80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3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第八条

32.工业企业职业健康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涉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

5%

县卫健局

县人社局

1次/年;2024年5-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一般监管事项

19

公共场所经营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抽查计划

3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住宿、游泳、商场(含超市)等公共场所

5%

县卫健局

县市场监管局

1次/年;2024年5-12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十二、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一般监管事项

20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检查

34.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度情况

人力资源职业介绍企业

5%

县人社局

县市场监管局

1次/年;2024年5-12月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

重点监管事项

35.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情况

21

企业年度报告抽查

36.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各类企业年报信息

不低于5

县人社局

县市场监管、税务局

全年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一般监管事项

22

培训机构招生、办学、收费等情况检查

37.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资质、招生、办学等情况的检查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5%

县教育局

县市场监管局

1次/年;2024年7-8月

《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

一般监管事项

23

学校办学情况抽查

38.学校招生、办学、收费等情况的检查

中小学

5%

县教育局

县市场监管局

1次/年;2024年7-8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一般监管事项

39.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检查

中小学

5%

县教育局

县市场监管局

1次/年;2024年7-8月

《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的监管

一般监管事项

40.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

中小学、幼儿园

20%

县市场监管局

县教育局

春秋季开学、中高考等节点

《食品安全法》

重点监管事项

24

车用油品质量监管

41.重点区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查监测

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

3%

县市场监管局

县商务、公安局

1次/年;2024年4-9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重点监管事项

25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情况抽查

42.机动车排放和设备使用情况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20%

县市场监管局

县生态环境分局

1次/年;2024年5-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般监管事项

26

汽车市场监管

43.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新车销售市场经营主体

2%

县市场监管局

县商务、税务局

1次/年;2024年5-6月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一般监管事项

44.二手车市场监管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2%

县商务局

县市场监管、公安、税务局

1次/年;2024年4-12月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  2017年修正);《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

一般监管事项

45.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2%

县商务局

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局

1次/年;2024年4-12月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2号)

一般监管事项

27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46.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2%

县商务局

县市场监管局

1次/年;2024年4-12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重点监管事项

28

对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检查

47.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工商税务证照、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经营范围,产权证明文件等文件

已经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经营主体(市场主体)

2%

县商务局

县市场监管

1次/年;2024年4-12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一般监管事项

29

统计执法抽查

48.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统计调查对象

“四上”企业的1%

县统计局

县市场监管局

1次/年;2024年4-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

重点监管事项

30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抽查

49.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的项目的实施检查

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不低于5%

县政数局

县住建、水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局

1次/年;2024年8-11月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

一般监管事项

31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检查

50.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的检查

融资担保公司

50%

县金融办

县市场监管局

1次/年;2024年12月前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重点监管事项

51.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是否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检查

52.是否从事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等活动的检查

53.是否存在违规收费行为

32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54.养老机构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检查

全县备案登记养老机构

10%

县民政局

县消防救援大队、住建、市场监管局

1次/年;2024年3-12月底

《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

一般监管事项

55.养老机构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56.养老机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57.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及安全检查

33

全县性社会组织抽查

58.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全县性社会组织

1%

县民政局

县市场监管局

1次/年;2024年3-12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一般监管事项

59.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包括是否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理事会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有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开展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等)

60.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61.履行登记或备案手续情况,协会负责人与登记或备案负责人一致性情况

62.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63.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

64.对分支(代表)机构的监管情况

65.年度检查情况

66.党组织建设情况

67.开展涉外活动情况

68.年检、抽查、审计等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69.评选评奖工作情况

70.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34

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联合执法检查

71.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

县级行业协会商会

10%

县民政局

县市场监管局

1次/年;2024年5-12月

《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

一般监管事项

35

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专项整治抽查复查

72.对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管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10%

县医保局

县卫健局

1次/年;2024年5-12月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重点监管事项

36

烟草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

73.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

10%-30%

县烟草专卖局

县市场监管局

1次/年;2024年3-12月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一般监管事项

74.规范经营情况

37

对电影放映活动的监管

75.对电影放映活动

的行政检查

电影放映活动单位

10%

中共崇阳县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县文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

1次/年;2024年3-12月

电影管理条例

重点监管事项

38

对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管

76.对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政检查

出版物发行单位

10%

中共崇阳县委宣传部     (新闻出版局)

县文旅、市场监管局、城市执法局、消防救援大队

1次/年;2024年3-12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重点监管事项

39

对印刷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

77.对印刷企业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印刷企业

10%

中共崇阳县委宣传部      (新闻出版局)

县文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

1次/年;2024年3-12月

《印刷业管理条例》

重点监管事项

4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

7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许可证以及经营情况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10%

县文旅局

县消防救援大队、公安局

1次/年;2024年4-12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一般监管事项

41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经营卫生情况抽查

79.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卫生状况、卫生制度情况的检查

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10%

县文旅局

县公安局、卫健局、消防救援大队

1次/年;2024年4-12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等

一般监管事项

42

旅行社行业监管

80.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旅行社

10%

县文旅局

县市场监管局

1次/年;2024年4-12月

《旅行社条例》

一般监管事项

81.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

43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

8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10%

县文旅局

县公安、税务局

1次/年;2024年3-12月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一般监管事项

44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检查

83.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办学、收费等情况的检查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5%

县文旅局

县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

1次/年;2024年3-12月

《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关于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管理的通知》

一般监管事项

45

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

84.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的检查

全县河道管理单位

20%

县水利局

县市场监管局

1次/年;2024年3-12月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般监管事项

46

水土保持方案

85.水土保持方案的检查

机关单位

20%

县水利局

县市场监管局

1次/年;2024年3-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一般监管事项

47

河道采砂项目抽查检查

86.河道采砂项目抽查检查

全县河道采砂单位

20%

县水利局

县市场监管局

1次/年;2024年3-12月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一般监管事项

48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87.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

交通运输企业

1%

县交通运输局

县应急管理局

1次/年;2024年3-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一般监管事项

49

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检查

88.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初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30%

县司法局

县市场监管局

1次/年;2024年3-11月

《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五条

一般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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