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县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关于印发《全县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13265 文       号 : 崇市监文〔2024〕22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崇阳市场监管
名       称: 关于印发《全县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关于印发《全县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05月28日
为全面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县安委会和县消安委等相关工作安排,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坚持源头治理、协同配合,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发挥监管合力,全面提升我县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监管,提升监管人员业务能力水平,切实消除重点环节电动自行车安全突出风险隐患,构建社会共治良好氛围,重点打击非法改装、制售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全县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水平取得明显提升;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安全机制,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二、成立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
组长:丁刚宏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程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柳滟滨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日新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丽萍局党组成员
舒娓局党组成员
汪亚洲局总工程师
成员:质量管理股、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信用监管股、价格监督股、网络合同监管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特种设备监察股、标准计量股、办公室、个私协、12315指挥中心、消委会、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整治行动工作专班,县局各成员单位派人参加专班工作。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县局各相关股室,指导各市场监管所实施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整治中的重大问题。
三、重点任务
(一)着力完善标准和认证体系
1.强化标准实施。跟踪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等制修订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县实际,加强标准宣贯。完善配套措施,监督企业依标生产,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常态化监测评估标准实施成效和问题。强化日常监督和联合执法,切实推动电动自行车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见效。(标准计量股、政策法规股、质量管理股、综合执法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场监管所对照落实。)
2.加强认证管理。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掌握辖区内电动自行车获证企业和认证活动开展情况。督促认证机构强化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严格落实防火、阻燃、防篡改等技术要求。跟进市场监管总局有关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2024年10月底前开始受理认证委托)工作安排。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部署的认证活动监管任务,组织好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等认证活动的检查,重点检查减少遗漏认证程序、认证人员不到现场、未按规定实施监督审核、减少审核时间等问题。对违规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标准计量股、综合执法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场监管所对照落实,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3.宣贯互认标准。根据相关标准中关于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生产企业宣贯培训,引导企业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标准计量股牵头负责,各市场监管所对照落实,2024年底前完成。)
4.落实互认协同。根据国家标准互认协同要求,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明确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应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督促认证机构加强CCC获证企业生产一致性检查,落实相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标准计量股牵头负责,各市场监管所对照落实。)
5.配合地方立法工作。认真落实即将颁布《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湖北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依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地方法规和规章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及执法依据。(政策法规股牵头,执法大队、质量管理股、特种设备监察股、标准计量股配合,各市场监管所对照落实。)
(二)积极配合解决有关充电费用及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6.规范和监督充电费用。引导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重点查处电网企业及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等违法行为,着力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价格监督股牵头负责,各市场监管所对照落实。)
7.鼓励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鼓励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住宅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试点应用,有效识别进入电梯轿厢的电动自行车。协调电梯智能阻止系统研发单位与电梯制造单位对接,实现与电梯控制系统的可靠衔接,防止对电梯安全性能造成负面影响。(特种设备监察股牵头负责,各市场监管所对照落实,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三)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8.严查非法改装。全面摸排电动自行车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器配件、拆改限速(包括解码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经营者违法提供改装服务的行为,地方性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依法严厉打击;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定不明确的,在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动地方立法明确法律责任和职能部门的同时,综合运用责令改正、信用惩戒等行政措施进行处置。对经营者在改装服务中使用伪劣蓄电池等配件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利用废旧电池电芯,违规翻新制造、组装加工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综合执法大队、信用监管股、标准计量股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场监管所对照落实,2024年8月20日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
9.规范线上经营行为。加强电商平台监管,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督促其完善治理规则,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2024年8月20日前完成)加强与公安、商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网络合同监管股牵头负责,综合执法大队、标准计量股配合,各市场监管所对照落实。)
10.落实即时配送平台企业安全责任。强化与公安等部门协作,积极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km/h、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避免因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逐台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2024年8月20日前完成)鼓励企业给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配送人员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网络合同监管股牵头负责,行政审批股、个私协配合,各市场监管所对照落实。)
(四)着力解决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问题
11.全面排查有关生产销售单位。通过登记注册、监管对象库等信息,全面摸清辖区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生产销售单位底数,建立排查台账并录入产品质量监管信息系统,记录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销售地址、产品类型等信息,认真填写《崇阳县市场监管局电动摩托车(自行车)车销售情况排查登记表》(附件1),做到排查细致,确保数据准确。于2024年5月30日前汇总报送县局。逐一严格审查生产企业生产资质,掌握企业生产能力、产品主要流向等信息,核实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均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督促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获得认证,逾期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再出厂销售。(质量管理股牵头负责,标准计量股、行政审批股配合,各市场监管所对照落实。)
12.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5、76号要求,督促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风险管控清单,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鼓励其使用“鄂品通”小程序录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结果。探索制定销售单位风险管控清单范本,帮助小微主体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深入排查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执行情况,生产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销售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建立质量安全隐患台账(附件5),督促经营主体及时进行整改,构建监管工作闭环。对多次发现问题隐患经教育仍不按要求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按照《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进行处罚。(质量管理股牵头负责,综合执法大队配合,各市场监管所对照落实。)
13.加强销售单位监督检查。强化电动自行车监管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监管人员业务水平。将销售主体监管责任分配到监管所,建立巡查机制,加大电动自行车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指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等台账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2024年8月20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各所检查人员在入户排查、检查时,按照《电动摩托车(自行车)及相关配件监管指南》依法对经营户进行检查,对照《电动摩托车(自行车)现场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2)逐项检查并填写《崇阳县市场监管局电动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检查表》(附件3),检查结束后进行统计汇总,填写《崇阳县市场监管局电动摩托车(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附件4)。(质量管理股牵头负责,综合执法大队配合,各市场监管所对照落实。)
14.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开展生产销售单位常态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监质监发〔2023〕117号)要求,建立抽查不合格快速处理机制,督促承检机构限时报送抽查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封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防控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对存在区域性问题或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开展现场检查和跟踪抽查,对质量安全风险较高的销售单位实施重点监管,严控风险隐患。及时公开、曝光抽查结果和违法行为,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涉企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县局将对连续抽查不合格生产销售单位较多、不合格产品后处理进度迟缓的市场监管部门,下发提醒敦促函、整改通知书、约谈通知书等。(质量管理股牵头负责,信用监管股配合,各市场监管所对照落实,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15.加强缺陷产品召回。按照《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配合省局实施电动自行车召回重点监控管理。配合省局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生产者召回活动未能消除缺陷或降低安全风险的,依法要求生产者重新实施召回或采取其他相应补救措施。(质量管理股牵头负责,各市场监管所对照落实,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16.严查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生产销售尺寸限值、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车速限值、预留解除限速“后门”、过流保护、电机电池越标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整车及配件行为,以及“换电”、维修等经营性服务中的质量违法行为。对在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等经营性服务中,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超标整车和配件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从严查处出厂、销售、进口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将“车”、“电”分离出厂(配套出厂但分体运输的情况不属此列)等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查处力度,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综合执法大队牵头负责,质量管理股、标准计量股配合,各市场监管所对照落实,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17.营造质量安全共治氛围。加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培训,重点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禁止非法改装有关规定等内容进行普法教育。引导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守法经营承诺书、质量安全承诺书等,对签订承诺书的经营主体却多次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视情节可以从重处罚。鼓励在销售门店显著位置张贴电动自行车选购指南,引导消费者正确购买产品。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发布公开倡议,制定行业公约,作出行业承诺。结合消费品质量安全“进社区、进校园、进乡镇”消费者教育活动,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集中宣传。(质量管理股牵头负责,综合执法大队、标准计量股、消保股配合,各市场监管所对照落实,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
(五)有效服务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建设
18.跟踪老旧蓄电池报废标准。跟踪老旧蓄电池报强制性报废标准制修订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建立老旧蓄电池报废淘汰机制。(标准计量股牵头负责,各市场监管所对照落实,2025年4月底前完成)
19.提升检测技术服务保障能力。鼓励具有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提高技术能力,通过资质扩项,增加蓄电池检验检测能力,为新产品出厂检测、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报废回收服务机构站点提供必要检验检测技术支撑和服务。鼓励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参与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安全性评估工作的相关无损检测方法研究。及时掌握机构数量,动态更新辖区内可从事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检验检测的机构名录,为经信、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标准计量股牵头负责,各市场监管所对照落实。)
(六)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20.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坚持以点连线带面全链条追溯,对生产、销售、改装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追溯调查,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通报移送线索、依法请求协助调查,必要时进行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发现电动自行车厂商违法行为线索要向上级报备,不得瞒报,重大案源线索第一时间报送。强化信息通报,对查处违法行为中发现的伪劣和改装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号牌及用户信息及时通报公安交管和应急消防部门,对电动自行车事故调查部门通报的违法线索要追溯严查。(综合执法大队牵头负责,质量管理股、标准计量股配合,各市场监管所对照落实。)
21.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加大信用惩戒和宣传曝光力度,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依托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发布《关于征集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违法违规线索的公告》《致广大电动自行车消费者一封信》,加大对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违法违规案件的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有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综合执法大队、信用监管股、消保股、办公室、12315指挥中心、消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场监管所对照落实,持续推进)
四、工作措施
此次整治行动时间跨度长、任务多,不分阶段开展,按下列措施综合推进:
(一)全面做好动员发动。依据本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制定整治工作任务清单、问题清单、效果清单,逐条明确责任部门。组织辖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经营主体召开约谈警示会,开展自查自纠,积极参与整治行动。
(二)健全协作监管机制。一是针对非法制售问题,会同公安部门建立联合查处机制,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强“行刑衔接”,建立移送受理机制,根据其他部门在使用端发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问题线索,做好生产销售环节跟踪处理。二是针对非法改装问题,会同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管控机制,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从严整治非法改装行为。三是结合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分别印发的电动自行车整治行动方案,对照县安委会、县消安委等重点任务分工,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的,本方案中对应的牵头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属于市场监管部门配合的,本方案中对应的牵头单位应积极对接做好配合工作。
(三)建立监管信息档案。各市场监管所在检查过程中,按照“一户一排查、一户一档案”的要求建立监管信息档案,在进行排查、检查过程中调取以下资料作为监管资料存档:1、经营户营业执照复印件;2、拍摄门头照片和现场检查照片;3、每户填写的《崇阳县市场监管局电动摩托车(自行车)车销售情况排查登记表》(附件1)、《电动摩托车(自行车)现场监督检查要点表》》(附件2)、《崇阳县市场监管局电动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检查表》(附件3);4、每类电动摩托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电动自行车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及CCC认证证书;5、蓄电池委托安装协议。
(四)开展工作质效晾晒。县局成立督查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不定期明查暗访,及时通报问题,确保重点任务稳步推进。县局工作专班将收集各单位经验做法,及时编发信息报送省局推广。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预警提示、督办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场监管所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对照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负责人和专班工作人员,根据任务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并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要求参加政府部门专班工作。各所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加强协调,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并上报县局。
(二)压实监管责任。各市场监管所要依据本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及责任分工,压实属地监管责任,细化工作落实措施,明确工作进度及要求。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销售单位不定期进行拉网式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置。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深挖问题隐患,抓好整改进度,注重整治成效。
(三)加强检查督办。县局将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适时组织开展检查督办。结合县局《2024年深入开展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用好“三书一函”制度,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不扎实、不深入、走过场、推诿扯皮的,将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效。
各市场监管所应当于5月30日前将辖区排查、检查情况(附件1-4)上报县局质量管理股,并自6月起,每月18日前上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电动摩托车(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见附件4)和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含1个以上典型案例),10月25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成效。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
1.崇阳县市场监管局电动摩托车(自行车)车销售情况排查登记表;
2.电动摩托车(自行车)销售企业现场监督检查表;
3.崇阳县市场监管局电动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检查
4.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台账;
5.崇阳县市场监管局电动摩托车(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
6.全县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重点任务清单
附件1: | |||||||||||||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电动摩托车(自行车)及相关产品销售情况排查登记表 | |||||||||||||
市场主体名称(盖章): 统一信用代码: 经营地址: | |||||||||||||
负责人: 电话: ;质量安全总监: 电话: 质量安全员: 电话: | |||||||||||||
产品 | 产品种类 | 产品基本信息 | 车辆合格证情况 | CCC认证情况 | 销售情况(辆) | ||||||||
产品品称 | 规格/型号 | 商标 | 生产企业 | 生产企业住所 | 电动摩托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是否齐全) | 电动自行车是否有产品合格 | 铭牌标识与合格证、一致性证书信息是否一致 | 合格证是否标注CCC证书编号 | 证书是否有效 | 2024年度销售量 | 目前库存量 | ||
电动摩托车及相关产品 | 电动摩托车 | L1类(两轮轻便摩托车) | |||||||||||
L2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 | |||||||||||||
L3类(两轮普通摩托车) | |||||||||||||
L5类(正三轮摩托车) | |||||||||||||
蓄电池 | |||||||||||||
充电器 | |||||||||||||
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 | 电动自行车 | ||||||||||||
蓄电池 | |||||||||||||
充电器 | |||||||||||||
检查人员(签名): 市场主体(签名):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 |||||||||||||
备注:1、电动摩托车应具有机动整车出厂合格和车辆一致性证书,电动自行车只有产品合格证;2、核对电动摩托车(自行车)主要部件及配件是否与产品合格证及一致性证书信息是否一致;电动自行车外观是否与合格证图案一致;CCC认证证书是否真实有效;3、蓄电池、充电器规格/型号填写电池容量/标称电压;4、检查时,调取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每类电动摩托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电动自行车产品合证复印件。 |
附件2:
电动摩托车(自行车)销售企业现场监督检查表(1)
市场主体名称(盖章): 地址: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评价 | 备注 |
证照信息 | 1.1 | 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涵盖认证产品。 | □是 □否 | |
1.2 | 企业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 □是 □否 | ||
1.3 | 证书上的申请人和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与营业执照是否一致。 | □是 □否 | ||
1.4 | 实际生产地址与证书所列地址是否一致。 | □是 □否 | ||
1.5 | CCC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 □是 □否 | ||
进货验货 | 2.1 | 企业是否建立了进货验收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了验收。 | □是 □否 | |
2.2 | 是否与生产企业签订电池安装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的要求执行,有无相关记录。 | □是 □否 | ||
产品销售 | 3 | 企业是否建立了产品销售台账,并按照规定执行。 | □是 □否 | |
质量违法行为 | 4.1 | 企业是否存在销售无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 | □是 □否 | |
4.2 | 企业是否存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 □是 □否 | ||
4.3 | 企业是否存在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 | £是 □否 | ||
4.4 | (具体检查内容位于“表2”中)企业是否存在改装(篡改车速、加长/加装鞍座及后衣架)、加装改装电池(电池类型、生产企业、型号规格)、更换原装充电器等违法行为(可依据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或认证机构备案参数表等)。 | £是 □否 | ||
售后服务 | 5.1 | 是否具备技术咨询、备件及维修服务的能力。提供“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零件(控制器、电池、蓄电池、充电器)或整车的维修、更换。 | □是 □否 | |
5.2 | 是否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产品使用说明的明示或其他承诺向消费者提供规范化的服务。 | □是 □否 | ||
5.3 | 是否使用原厂货源场认可、符合标准、同种规格型号的零部件。 | □是 □否 | ||
5.4 | 是否有详细的售后服务记录。 | □是 □否 | ||
5.5 | 是否建立消费者跟踪和信息反馈制度。包括相关售后服务记录、修理后回访及满意度调查、投诉处理反馈等。 | □是 □否 | ||
5.6 | 是否遵循对消费者信息的保密义务。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泄露消费者服务信息。服务信息应至少保存1年,可用电子形式保存。 | □是 □否 | ||
问题整改 | 7 | 企业存在的问题或质量违法行为是否已完成整改。 | □是 □否 | |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
说明:如果检查项目存在合理缺项,该项无需勾选“是”与“否”,并在备注中说明,不计入否项数。
产品实物现场监督检查表(2)
检查项目 | 检查子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一、查看证书完备性 | 1.检测报告 | 查看生产企业出具的近期(一年内)电动自行车相关检测报告,相关指标是否符合CCC认证。(检测方为第三方权威机构) | □是 □否 | 生产企业 |
2.1产品合格证 | 查看是否有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每辆电动自行车出厂和销售时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 | □是 □否 | ||
2.2参数信息 | 检查该车的合格证是否用中文清晰标明以下参数信息: a)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商或商标、生产及地址、制造日期、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驱动方式(电驱动和/或电助动); b)最高设计车速; c)整车重量; d)电动机功率; e)蓄电池额定电压及电池种类; f)合格证二维码信息。 | □是 □否 | ||
3.1使用说明书 | 查看是否具有使用说明书,每辆电动自行车出厂和销售时应当附有使用说明书; | □是 £否 | ||
3.2安全内容 | 查看电动自行车说明书是否至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安全内容: a)封面提示使用者要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并妥善保存; b)提示使用者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行车安全; c)提示使用者注意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 d)提示骑行前的检查,如有异常请及时进行维修或找专业维修; e)明示电动自行车相关信息(即产品合格证中涉及的参数信息)。 | □是 □否 | ||
(二)核对产证一致性 | 4.外形 | 查看车型外观型号与产品合格证上的车辆简图是否一致。 | □是 □否 | |
5.1.脚蹬 | 查看是否有脚蹬,每辆电动自行车应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 □是 □否 | ||
5.2.曲柄 | 查看脚蹬两侧曲柄是否无法徒手或使用通用工具拆除。 | □是 □否 | ||
6.1电动机编码 | 查看电动机编码是否永久性地刻制在电动机外壳上。 | □是 □否 | ||
6.2编码信息 | 查看编码信息是否包括电动机功率和电压的信息,电动机编码至少应当包括电动机功率和电压的信息,发动机功率应≤400W。 | □是 □否 | ||
7.1号牌安装位置 | 查看电动自行车后部是否具有方便安装号牌的位置。 | □是 □否 | ||
7.2号牌安装孔 | 查看是否有2个安装孔且中心间距为80mm。 | □是 □否 | 使用2M钢卷尺测量 | |
8.1铭牌 | 查看实际车型车辆铭牌与合格证商标、产品型号是否一致。 | □是 □否 | ||
8.2铭牌内容 | 查看铭牌是否用中文标明以下信息: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商名称或商标、制造年月等。 | □是 □否 | ||
8.3铭牌规范 | 查看铭牌上标明的内容是否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 | □是 □否 | ||
9.1整车编码 | 是否在电动自行车车架本体不可分隔的醒目部位(前管和中接头应当优先考虑)表面,永久性地标上每辆电动自行车唯一的整车编码。 整车编码采用15位全数字代码结构,共由4部分组成,从左至右依次是企业代码、车种代码、生产年份代码、生产流水号代码,如下 X1X2X3X4X5X6X7X8X9X10X11X12X13X14X15 X1-X4:企业代码。 X5:车种代码,用2表示电动自行车。 X6-X7:生产年份代码,以公元纪年的后两位表示,由企业根据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年份自行分配。 X8-X15生产流水号代码,由企业自行分配的产品流水号。 | □是 □否 | ||
9.2刻制要求 | 查看整车编码刻制的字体是否高度≥4mm,深度≥0.2mm,清晰可见。 | □是 □否 | ||
9.3编码一致 | 查看实际车型车架号与合格证中整车编码是否一致。 | □是 □否 | ||
10灯光与鸣号 | 查看是否安装前灯、后灯及鸣号装置且工作正常。每辆电动自行车必须安装前灯、后灯及鸣号装置。 | □是 □否 | ||
11.反射器 | 检查车辆是否安装后反射器、侧反射器以及脚蹬反射器。其中: 后反射器一个,应为红色; 侧反射器应装有两个,每一个在两侧都能看到,两个侧反射器应为同一颜色,或白色(透明),或黄色; 脚蹬反射器应装在每只脚蹬的前、后表面,为黄色。 | □是 □否 | ||
12.1蓄电池 | 查看合格证中蓄电池生产企业、蓄电池种类及容量与实际配备的蓄电池是否一致。 | □是 □否 | ||
12.2蓄电池标志 | 查看是否在蓄电池的醒目部位清晰和永久性地标上可溯源的特征符号标志,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或商标; b)产品名称与型号; c)标称电压与额定容量,蓄电池中标称电压≤48V; d)正负极性标志; e)制造日期或批号; f)环保标志(回收标志); g)必要的安全警示说明(如:当心触电的图形标志;非专业人士禁止打开警示语等); h)最大工作电流。 | □是 □否 | ||
12.3蓄电池防篡改 | 查看蓄电池与电池组盒匹配是否合理:蓄电池是否固定在电池组盒内,测量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尺寸是否≤30mm,且不晃动;是否未预留扩展车载蓄电池接口;是否无外设蓄电池托架。 | □是 □否 | ||
13.1充电器 | 查看充电器是否明示执行标准。 | □是 □否 | ||
13.2备案一致性 | 查看配套销售的充电器是否与CCC认证备案参数一致。 | □是 □否 | ||
13.3标志内容 | 查看是否在充电器本体的醒目部位清晰和永久性地使用规范简体中文标明可溯源的特征符号标志与警示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额定输入电压、额定频率; b)额定输入电流; c)额定输出电压和最高输出电压; d)额定输出电流; e)制造商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 f)充电器型号,适用被充电的电池种类; g)输入端子的极性(+,-); h)制造日期或代码; i)必要的安全警示说明(如:禁止给不可再充电的电池充电;充电过程中,严禁覆盖等)。 | □是 □否 | ||
(三)测量参数符合性 | 14质量 | 测量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装配完的电动自行车(含电池)的整车质量是否≤55kg; | £是 £否 | 使用准确的电子秤测量 |
15尺寸 | 测量电动自行车外观尺寸是否合规: 整车高度≤1100mm; 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450mm; 前、后轮中心距≤1250mm; 鞍座高度≥635mm,鞍座长度≤350mm,鞍座前端在水平方向位置不得超过中轴中心线; 两曲柄外侧面最大距离≤300mm; 脚蹬到前轮胎(或泥板)最小间隙应≥89mm。 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175mm,衣架厚度≤40mm。 用于安装鞍座的车体底座在车身纵向方向的长度≦400mm。 | £是 □否 | 使用2M钢卷尺测量 | |
16限速器 | 检查电动自行车限速器是否未被拆除并功能完好。 | £是 £否 | ||
17车速提示音 | 检查行驶车速达到15 km/h时是否持续发出提示音。 | £是 £否 | ||
18车速限值 | 检查电动自行车车速限值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a)使用电驱动功能行驶时,最高车速不超过最高设计车速,且不超过25km/h; b)使用电助动功能行驶时,车速超过25 km/h时,电动机不提供动力输出。 | £是 □否 | ||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
说明:如果检查项目存在合理缺项,该项无需勾选“是”与“否”,并在备注中说明,不计入否项数。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市场主体(签名):
附件3: | ||||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电动摩托车(自行车)专项整治检查表 | ||||
市场主体名称 | 统一信用代码 | |||
经营地址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经营情况 | ||||
产品标识检查情况 | ||||
整车结构和配置与合格证信息一致性检查情况 | ||||
CCC认证检查情况 | ||||
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检查情况 | ||||
改装行为检查情况 | ||||
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 ||||
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 ||||
市场主体签字(盖章): 时间: | ||||
检查人员签字: 时间: |
附件4: | |||||||
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台账 | |||||||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 |||||||
序号 | 市场主体名称 | 经营地址 | 隐患发现来源 | 隐患情况描述 | 隐患是否排除 | 隐患排除时间 | 确认人员 |
填写说明:1.隐患发现来源填写现场检查、监督抽查、投诉举报等。 |
附件5: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电动摩托车(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内容 | 具体项目 | 数量 |
监管执法 情况 | 典型案例曝光(起) | |
重大案件查办(起) | ||
违法人员惩治(人) | ||
开展监督检查(人次) | ||
检查电动自行车生产单位(家) | ||
检查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家) | ||
监督抽查电动自行车(批次) | ||
约谈单位(家) | ||
立案查办违法案件(件) | ||
责令改正(家) | ||
没收产品(件) | ||
责令停产停业(家) | ||
暂停、撤销电动自行车CCC认证证书(张) | ||
吊销单位资格证书(家) | ||
吊销人员资格证书(家) | ||
罚没金额(万元) | ||
移送司法机关(件) |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户数(户) | ||
发布执法指引、指导案例等细化执法标准措施(条) |
制度机制 建设情况 | 出台制度文件(件) | |
制修订法规规范(部) | ||
制修订地方标准(项) | ||
制修订团体标准(项) | ||
压紧压实 责任情况 | 出台落实相关责任的指导性文件(件) | |
加强行业 自律情况 | 国家级行业协会发布公开倡议、制定行业公约、作出行业承诺(份) | |
地方省市级行业协会发布公开倡议、制定行业公约、作出行业承诺(份) | ||
宣传教育 情况 | 组织专题培训班(个) | |
培训监管人员(名) | ||
培训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名) | ||
开展重点宣传活动(次) | ||
制作手册、海报、图解、视频等宣传产品(份/张/个) | ||
宣传覆盖人群(人次) |
注:报送数据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来的累计数。
备注:辖区电动摩托车经营户 家(其中兼营电动自行车 家)、电动自行车经营户 家(仅经营电动自行车);2024年度(至排查之日止)共销售电动摩托车 台,库存 台;销售电动自行车 台,库存 台。
附件6:
全县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
全链条整治行动重点任务清单
序号 | 重点任务 | 落实 举措 | 主要措施 | 牵头 股室 | 配合股室 | 时限要求 |
1 | 一、完善监管机制 | 强化标准实施 | 1. 跟踪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等制修订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标准宣贯。2.完善配套措施,监督企业依标生产,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常态化监测评估标准实施成效和问题。 3.强化日常监督和联合执法,推动电动自行车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见效。 | 标准计量股、执法大队、质量管理股、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
2 | 加强认证管理 | 4.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掌握辖区内电动自行车获证企业和认证活动开展情况。督促认证机构强化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严格落实防火、阻燃、防篡改等技术要求。 5.跟进市场监管总局有关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工作安排。 6.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部署的认证活动监管任务,组织好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等认证活动的检查,重点检查减少遗漏认证程序、认证人员不到现场、未按规定实施监督审核、减少审核时间等问题。 7.对违规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 标准计量股、执法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
3 | 宣贯互认标准 | 8.根据相关标准中关于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生产企业宣贯培训,引导企业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 | 标准计量股 | 2024年底前完成 | ||
4 | 落实互认协同 | 9.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 10.督促认证机构加强CCC获证企业生产一致性检查,落实相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互认协同要求。 | 标准计量股 | 持续推进 | ||
5 | 配合地方立法工作 | 11.认真落实即将颁布的《湖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湖北省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依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地方法规和规章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及执法依据。 | 政策法规股 | 执法大队、信用监管股、质量管理股、特设股、标准计量股 | 持续推进 | |
6 | 二、配合解决有关充电费用及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 规范和监督充电费用 | 12.引导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 13.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重点查处电网企业及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等违法行为。 | 价格监督股 | 持续推进 | |
7 | 鼓励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 | 14.鼓励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住宅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试点应用,有效识别进入电梯轿厢的电动自行车。 15.协调电梯智能阻止系统研发单位与电梯制造单位对接,实现与电梯控制系统的可靠衔接,防止对电梯安全性能造成负面影响。 | 特设股 | 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
8 | 三、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 严查非法改装 | 16.全面摸排电动自行车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器配件、拆改限速(包括解码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 17.对经营者在改装服务中使用伪劣蓄电池等配件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18.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利用废旧电池电芯,违规翻新制造、组装加工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行为。 | 执法大队、信用监管股、标准计量股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4年8月20日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 | |
9 | 规范线上经营行为 | 19.加强电商平台监管,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督促其完善治理规则,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 | 网监股 | 执法大队、标准计量股 | 2024年8月20日前完成 | |
20.加强与公安、商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 | 持续推进 | |||||
10 | 落实即时配送平台企业安全责任 | 21. 强化与公安等部门协作,积极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22.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km/h、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避免因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 23.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逐台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 | 网监股 | 行政审批股、个私协 | 2024年8月20日前完成 | |
24.鼓励企业给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 25.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配送人员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 持续推进 | |||||
11 | 四、着力解决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问题 | 全面排查有关生产销售单位 | 26.全面摸清辖区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生产销售单位底数,建立排查台账并录入产品质量监管信息系统 | 质量管理股 | 标准计量股、行政审批股 | 2024年7月31日前 |
27.逐一严格审查生产企业生产资质,核实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均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28.督促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充电器生产企业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获得认证,逾期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再出厂销售。 | 持续推进 | |||||
12 | 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 29.督促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风险管控清单,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鼓励其使用“鄂品通”小程序录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结果。 30.探索制定销售单位风险管控清单范本,帮助小微主体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31.排查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执行情况,生产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销售单位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 32.对多次发现问题隐患经教育仍不按要求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依法进行处罚。 | 质量管理股 | 执法大队 | 持续推进 | |
13 | 加强销售单位监督检查 | 33.加强电动自行车监管业务培训。 34.建立巡查机制,加强电动自行车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指导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等台账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 | 质量管理股 | 执法大队 | 2024年8月20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 |
35.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持续推进 | |||||
14 | 加大监督抽查力度 | 36.开展生产销售单位常态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37.建立抽查不合格快速处理机制,督促承检机构限时报送抽查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及时查封发现的不合格产品。 38.及时公开、曝光抽查结果和违法行为,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涉企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 | 质量管理股 | 执法大队、信用监管股 | 2024年底前完成 | |
15 | 加强缺陷产品召回 | 39. 按照《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配合省局实施电动自行车召回重点监控管理。 40. 配合省局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生产者召回活动未能消除缺陷或降低安全风险的,依法要求生产者重新实施召回或采取其他相应补救措施。 | 质量管理股 | 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
16 | 严查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 41. 从严查处生产销售尺寸限值、整车质量、蓄电池防篡改、车速限值、预留解除限速“后门”、过流保护、电机电池越标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整车及配件行为,以及“换电”、维修等经营性服务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42. 对在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等经营性服务中,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超标整车和配件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43. 43.从严查处出厂、销售、进口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将“车”、“电”分离出厂(配套出厂但分体运输的情况不属此列)等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 执法大队 | 质量管理股、标准计量科 | 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
17 | 营造质量安全共治氛围 | 44.开展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培训 45.组织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守法经营承诺书、质量安全承诺书等。 46.鼓励在销售门店显著位置张贴电动自行车选购指南,引导消费者正确购买产品。 47.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发布公开倡议,制定行业公约,作出行业承诺。 | 质量管理股 | 执法大队、标准计量股、消保股 | 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 | |
18 | 五、有效服务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建设 | 跟踪老旧蓄电池报废标准 | 48.跟踪老旧蓄电池报强制性报废标准制修订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建立老旧蓄电池报废淘汰机制。 | 标准计量股 | 2025年4月底前完成 | |
19 | 提升检测技术服务保障能力 | 49.鼓励具有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提高现有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通过资质扩项,增加蓄电池检验检测能力,为新产品出厂检测、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报废回收服务机构站点提供必要检验检测技术支撑和服务。 50.鼓励技术机构参与支撑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安全性评估工作的相关无损检测方法研究,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报废回收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51.及时掌握机构数量,动态更新辖区内可从事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检验检测的机构名录,积极为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 标准计量股 | 持续推进 | ||
20 | 六、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 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 | 52.坚持以点连线带面全链条追溯,对生产、销售、改装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追溯调查,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通报移送线索、依法请求协助调查,必要时进行指定管辖、提级管辖。 53.对查处违法行为中发现的伪劣和改装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号牌及用户信息及时通报公安交管和应急消防部门,对电动自行车事故调查部门通报的违法线索要追溯严查。 | 执法大队 | 质量管理股、标准计量股 | 持续推进 |
21 | 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 | 54.加大信用惩戒和宣传曝光力度,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55.依托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发布《关于征集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违法违规线索的公告》《致广大电动自行车消费者一封信》。 56.加大对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违法违规案件的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57.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有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执法大队、信用监管股、消保股、办公室、12315指挥中心、消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
注:具体实施措施以方案正文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