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优化营商环境促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9676/2023-15670 文       号 : 崇市监文〔2023〕15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崇阳市场监管
名       称: 关于印发《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优化营商环境促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05日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两会”精神,落实县委县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坚持以控制成本为核心,围绕市场主体发展需求,立足市场监管部门职能,推动市场主体提质增量,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创新准入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造力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湖北放宽市场准入专项政策工作清单》有关规定,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允许仅在线上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真实、合法、有效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其经营场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支持发展平台经济。
(二)坚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禁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严格落实“非禁即入”要求,对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和变相设定准入障碍。着力打破各种形式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尤其是清理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对民营企业设置的不合理或歧视性准入措施。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正确高效履行职责。
(三)优化企业开办便利化水平。优化企业开办“1050”模式(一个环节、0.5天办结、零费用),推动实现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一次身份认证、结果部门互认”。推行“预约即开户”,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经企业授权同意后共享其他部门使用。推行企业开办“首席服务员”制度,采取“轮值制”“分型服务”等方式,实现企业开办跨部门“一人受理、全程服务”。推行个体工商户智能审批,在更多银行网点、社区设立市场主体开办智慧审批一体机,持续降门槛增便利,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四)提升市场准入审批效能。扩大实施“审核合一”的范围,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审批过程中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要求,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制度。协同提升准入准营便利化水平,实现一次申办、一表申请、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实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一站式办理,做到“一窗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办、延续、变更时限最低压缩至9个工作日(不含整改时限),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当日即办。
(五)拓宽“掌上办”“网上办”服务。深入推进微信智能办照、服务路径覆盖手机端、电脑端、银行自助终端,便利企业以最快速度办理营业执照,提升企业开办“网办率”。深化食品经营、食品生产、特种设备许可备案、化妆品生产许可等业务全程网办、一 网通办,在食品药品经营等领域推行许可告知承诺制,实行“先证后核”,压减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
(六)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结合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支持和培育一批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小店和“网红店铺”,打造更多小而美、小而精、小而专、小而优的个体工商户。鼓励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七)推广“一诺通”准营。把“证照分离”作为推进“放管服”改革整体提升的牵引抓手,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涉企经营许可审批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实现准入准营同步提速。深化“一业一证”改革,将改革行业拓展到35个以上,协调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推进综合审批系统建设,健全行业综合许可和监管执法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八)推行“一照多址”改革。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允许在营业执照上加载新设立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
(九)推行“一键通”变更。推动登记业务系统与行政审批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营业执照照面信息变更登记后,可同步选择变更相关许可证照信息,实现“证照联办”、“一键通办”。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局开展跨部门变更“一键通”改革。
(十)推进简易注销登记。推行企业简易注销营业执照“免回收”公告作废制度,实现简易注销全程网上协同办理,实现简易注销“一次不用跑”。对注销登记无需对外公告的登记业务,推行“一次办好”。继续深化强制注销改革试点,进一步优化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退出流程,开展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清理,提高市场主体退出效率,向市场供给更多企业名称、住所等资源。
(十一)实施歇业备案制度。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打算歇业的市场主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
(十二)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范围。将电子营业执照作为企业开办合法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企业在经营场所公开展示电子营业执照,即为履行亮照经营义务,降低制度性成本。
(十三)探索直营连锁餐饮企业食品经营“评审承诺制”。对通过评审、符合条件的直营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在其新开办连锁直营门店时,只需提交“直营连锁餐饮经营企业承诺书”,即可免于现场检查,直接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十四)委托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事项。自3月1日起, 接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县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事项,推动特种设备登记许可、安全监察、检验检测数据共享。
二、提升监管效能,营造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环境
(十五)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组织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互查,提高审查质量和覆盖面,排除差别化歧视性政策措施,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十六)探索企业年报智能化“多报合一 ”。将市场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认缴、股东、许可证等政府部门共享的公共信息自动导入年报系统,实现涉及市场监管、社保、税务、海关等事项年度报告“一次填报”,部门数据共享,避免企业多头填报。
(十七)支持市场主体修复信用。在企业履行相关义务、提供必要材料的情况下,引入承诺制,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异常名录。
(十八)开展市场主体除名制度试点。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市场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对其作出除名决定。除名后,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并可对除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健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探索市场监管领域综合监管,对涉及多个领域的同一监管对象,制定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之内全覆盖、清单之外无检查,进一家门查多项事,实现多部门联合抽查常态化,做到“三个不查”,即无法律依据不检查、无事项清单不检查、无计划清单不检查,对企业干扰最小化。
(二十)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深入推进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针对群众关注的重点,精准切入、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消费欺诈、产品质量、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医疗美容、知识产权、虚假广告、水电气涉企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长江禁捕等专项行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二十一)强化涉企收费治理。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业银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重点行业领域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整治各类涉企违规收费。
三、优化惠企服务,精准解决市场主体关切
(二十二)支持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推进“小个专”党建,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非公经济发展行稳致远,发挥咸宁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协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及时上传发布扶持政策,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查询平台。
(二十三)深化政银企合作。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完善政银企互动机制,畅通政银企合作渠道,在登记注册、信用信息共享、解决融资难题、加强风险管控等方面广泛合作,推动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首贷拓展力度,落实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二十四)开展质量技术服务。创新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进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服务企业筑牢质量生命线,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二十五)实施知识产权入园惠企行动。对接金融服务机构,鼓励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推广、创新知识产权金融产品,联系有关市直部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活动。
(二十六)加强市场主体分析研究。充分发挥掌握市场主体数据优势,加强数据共享,定期开展综合性全局性分析,形成高质量市场主体发展形势分析报告,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完善政策和社会各界投资兴业、精准创业提供有力参考。
附件:崇阳县市场监管系统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
序号 | 政策措施 | 县定任务 | 牵头股室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大力推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 | 在更多领域大力推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对场所、设备、人员、资金、管理制度等审批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允许申请人以告知承诺书替代证明符合相关审批条件的材料。 | 行政审批股 | 各乡镇监管所、药品股、食品股、特设股。 | 2023年12底前 |
2 | 推行“一码通”应用 | 推广应用“鄂企通码”(企业码),推动“鄂企通码”在金融、政务服务等领域应用。配合做好一体化电子印章平台建设、招投标“一网通投”等改革。 | 行政审批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3 | 试点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 | 结合市场主体“壮苗”行动、“小个专”党建问情服务等活动,探索建立“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划分标准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录库,根据个体工商户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实行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帮扶政策,提升其可持续经营能力。争取创新开展“个转企”改革试点。 | 行政审批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4 | 推行登记注册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 | 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接使用总局统一禁限用字词库、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库。支持市场主体使用符合规定的创新字词作为企业名称。推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建立标准化住所(经营场所)数据库,实现在线比对核验,建立健全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 行政审批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5 | 推行“一照多址”改革。 |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允许在营业执照上加载新设立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免于分支机构登记,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 | 行政审批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6 | 推动注销“再提速”。 | 推行企业简易注销营业执照“免回收”公告作废制度,实现简易注销全程网上协同办理,实现简易注销“一次不用跑”。对注销登记无需对外公告的登记业务,推行“一次办好”。继续深化强制注销改革试点,进一步优化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退出流程。 | 行政审批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7 | 推行“一键通”变更 | 推动登记业务系统与行政审批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营业执照照面信息变更登记后,可同步选择变更相关许可证照信息,实现“证照联办”、“一键通办”。争取开展跨部门变更“一键通”改革。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信息变更,大型企业分支机构办理人员、经营范围等不涉及新办许可证的信息变更时,在同一地级及以上城市范围内可实行集中统一办理。 | 行政审批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8 | 升级企业开办“1050”标准服务。 | 推动实现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一次身份认证、结果部门互认”。进一步便利企业开立银行账户,推行“预约即开户”,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经企业授权同意后共享其他部门使用。指导各乡镇推行企业开办“首席服务员”制度,采取“轮值制”“分型服务”等方式,实现企业开办跨部门“一人受理、全程服务”。 | 行政审批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9 | 深化“一业一证”改革 | 动态调整“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2023年将改革行业拓展至35个。制定完善综合审批制度规范,推进综合审批系统建设,健全行业综合许可和监管执法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行政审批股、信用监管股 | 各乡镇监管所、药品股、食品股,特设股、价监股、执法大队。 | 2023年12底前 |
10 | 落实市场主体歇业制度 | 指导经营困难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登记。 | 行政审批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11 |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企业歇业,即时予以办结。 | 行政审批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
12 | 歇业期限届满前,市场主体可随时恢复经营。歇业期限届满,由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无需另行申请。 | 行政审批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
13 | 规范登记行为 | 推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全市实施,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登记许可制度规范。完善登记注册业务系统功能,积极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企业名称一次核准率达到90%以上。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普遍实行“非禁即入”。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应用领域拓展。开展电子营业执照“一网通投”改革试点,便利市场主体信息互联互通。 | 行政审批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14 | 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 |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 行政审批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15 | 原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依法使用;需换发许可证件、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转企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为一人有限公司或独资经营企业的,凭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依法按名称变更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 | 行政审批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
16 | 实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电子化管理 | 制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电子证书,在纸质证书样式基础上加载聘用、违规行为等从业信息,实现与纸质证书并行使用。 | 特设股、行政审批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17 | 扩大“免证明”应用领域 | 启动一体化电子印章平台建设,实现政务印章、企业印章、个人签章(签名)全覆盖,服务电子证照生成及其他网办利企便民服务场景的电子签章需求。 | 行政审批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18 | 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 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持续清理妨碍依法平等准入退出、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着力破除“隐形门槛”。加大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力度,坚决纠正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行为。及时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市场垄断违法案件。加强行政性垄断行为预防规范和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引导。 | 价监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19 | 总结推广“转供电”试点改革先进经验。严厉整治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常态化核查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公示情况,核实转供电主体信息和电费收取情况,按照“一户一档”的标准建立工作台账,实现治理无空白、全覆盖。巩固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充分发挥12315市场监管热线作用,及时受理、快速办理投诉举报,回应社会关切。 | 价监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
20 | 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 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扩大覆盖面,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培训、指导、维权、预警等服务。 | 知识产权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21 | 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明确维权援助工作范围、健全工作体系、夯实工作基础,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发挥各级维权援助机构在纠纷调解、维权援助、协助执法等环节的作用。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制机制建设,联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相关专家逐步构建覆盖全市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络。 | 知识产权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
22 | 深化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协作,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协作,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开展诉调对接、行政裁决书强制执行等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工作,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受理、分办流程。 | 知识产权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
23 | 创新设立金融综合服务中心,逐步完善确权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本市场融资等融资功能,鼓励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开展服务中心常态化驻点服务。 | 知识产权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
24 |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开展专项保护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公证、仲裁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按规定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权利人维权进行资助。 | 知识产权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
25 | 开展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试点。 |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市场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对其作出除名决定。除名后,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并可对除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信用监管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26 | 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 | 落实“多报合一”改革要求,实现涉及市场监管、社保、税务、海关等事项年度报告“一次填报”,依法依规共享企业年度报告有关信息。 | 信用监管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27 | 建立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 | 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行政许可及接受日常监管、公共服务过程中,及时全面记录市场主体行为及信用信息,在此基础上推进分级分类“信用+智慧”监管,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全方位公示、多场景应用、全流程追溯。 | 信用监管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
28 | 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 | 逐步拓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参与部门范围,修订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推动更多监管事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深化省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应用,实现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出台市场监管领域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关政策文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 | 信用监管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29 | 完善企业信用修复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失信企业,实现“能修尽修”“应修必修”。 | 信用监管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30 | 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予以及时办理。 | 信用监管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
31 | 委托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事项 | 受市局委托,将原由市市场监管局受理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事项委托到县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推动特种设备登记许可、安全监察、检验检测数据共享。 | 特设股、行政审批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32 | 便利企业变更注销 | 推进企业变更、注销等事项网上办理,为内资企业提供申请、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网上服务。 | 行政审批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33 | 推行简易注销营业执照“免回收”公告作废制度。 | 行政审批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
34 | 推进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简易注销全程网上协同办理,实现简易注销“一次不用跑”。 | 行政审批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
35 | 继续深化强制注销改革试点,进一步优化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退出流程。 | 行政审批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
36 | 大力推进转供电改革 | 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严厉整治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 价监股 | 各乡镇监管所、执法大队 | 2023年12底前 |
37 | 常态化核查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公示情况,核实转供电主体信息和电费收取情况,按照“一户一档”的标准建立工作台账,实现治理全覆盖。 | 价监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
38 | 重点查处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继续收取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政府部门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委托给下属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转嫁成本、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等行为。 | 价监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
39 | 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 | 检验检测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由检验检测机构自行修改资质认定系统人员信息,不需再到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 | 计量标准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40 | 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 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持续清理妨碍依法平等准入退出、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着力破除“隐形门槛”。加大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力度,坚决纠正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行为。及时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市场垄断违法案件。加强行政性垄断行为预防规范和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引导。 | 价监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41 | 持续开展“三乱”专项整治行动 | 巩固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完善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持续规范收费主体收费行为,不断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 价监股、信用监管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42 |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 在持续推进免罚清单的基础上,建立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体化的包容审慎监管体系,明确违法事项、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建立尺度明晰、过罚相当的裁量基准,回应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在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同时,推动行政检查、行政指导等行政行为的规范化、标准化,探索建设目标明确、定位精准、宽严相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的监管体系,有效发挥法治监管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 法规股、执法大队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43 | 落实用水用气报装“零收费” |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气企业按照行业标准投资建设的接入工程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以及用户提出的个性化需求专项服务发生的费用以外,新装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到公共管网的入网工程建设,不得向用户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 价监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44 | 大力进多式联运 | 积极争创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组织开展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 | 计量标准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45 | 持续推进多式联运标准化器具循环利用标准实施,加大供应链物流标准化建设力度。 | 计量标准股 | 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 |
46 | 深入开展系统行风建设。 | 严格落实全省系统加强行风建设“两个清单”(负面清单和任务清单)要求,坚持行风建设与业务工作两手抓、两促进,同部署、同检查。以行风建设为统领,统筹推进政务服务、执法检查、廉洁用权等工作,营造群众满意、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优良政治生态。 | 机关纪检 | 局机关各股室、各乡镇监管所 | 2023年12底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