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增强市场监督管理活动透明度,进一步提高机关的工作效能,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崇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编制《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能、职责和法定权限;
2、市场监督管理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涉及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各类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数量、办理程序和期限及办理进展情况,市场监督管理的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等;
4、作出和拟作出的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服务或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包括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政策以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等;
5、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情况等;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项目、依据、内容等;
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禁令,信访、举报工作的方式、程序等;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的形式发布;同时,采取发放办事指南、新闻媒体宣传、召开新闻发布会、设立公告栏等其他形式发布,以最大程度方便群众。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机关申请公开除应主动公开和免予公开以外的信息。本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掌握的该信息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通过信函、来访、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时,须填写《崇阳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也可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同时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为保证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规范,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3.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提出的申请,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委托申请人身份证。
(四)申请处理
(1)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信息。
(2)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提前告知申请人。
(3)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如需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机关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4)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5)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申请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及本指南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六)不予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2)所申请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予公开;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5)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前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如征求意见期限内第三方未予回复或回复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属于牵头制作机关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七)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1)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所掌握信息的实际客观状态公开信息,凡需要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3)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信访、投诉、举报、咨询、党务等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5)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八)滥用知情权处理
(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九)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十)受理机构
对于向本机关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统一受理。
工作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申请人可到本机关办理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机构名称: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电话:0715-3395181
机构地址:崇阳大道211号1501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邮编:437000。
三、申诉监督
(一)举报与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纪委或者上级部门举报。
(二)复议与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