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不动产登记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索引号 : 011359676/2022-44937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名       称: 崇阳县不动产登记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县级 | ||||
1 | 婚姻关系证明承诺 | 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申请人 | √ |
2 | 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 | 缴纳不动产登记费 |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申请人 | √ |
3 | 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权承诺 | 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权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第1.9.2条: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应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申请人 | √ |
4 | 个人建房竣工安全责任承诺 | 个人建房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第9.1.3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申请人 | √ |
5 | 容缺受理承诺 | 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 《咸宁市优化政务服务推行容缺受理工作方案(试行)》容缺受理服务清单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申请人 | √ |
6 | 代理不动产登记承诺 | 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第1.8.1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代理人 | √ |
7 | 汉字译本真实性承诺 | 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第1.8.2.4条: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翻译成汉字译本,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并对汉字译本的真实性负责。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申请人 | √ |
8 | 身份信息承诺 | 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第1.8.4条: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申请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