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不动产登记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索引号 : 011359676/2022-44937 文       号 :

发文机构: 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名       称: 崇阳县不动产登记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序号证明事项名称证明用途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实施基本情况行使层级
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县级
1婚姻关系证明承诺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人
2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缴纳不动产登记费《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人
3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权承诺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权《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第1.9.2条: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应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人
4个人建房竣工安全责任承诺个人建房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第9.1.3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人
5容缺受理承诺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咸宁市优化政务服务推行容缺受理工作方案(试行)》容缺受理服务清单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人
6代理不动产登记承诺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第1.8.1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不动产登记部门代理人
7汉字译本真实性承诺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第1.8.2.4条: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翻译成汉字译本,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并对汉字译本的真实性负责。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人
8身份信息承诺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第1.8.4条: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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