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索引号 : 011359676/2022-26348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桂花泉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崇征补公告〔2022〕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令)规定,现将崇阳县城乡一体化石城水厂新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及现状:涉及征收石城镇八一村土地,征收总面积0.9795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0.9795公顷(含耕地0.9287公顷)。
二、征收目的:县政府组织实施,为了公共事业需要,拟申请用途为水利基础设施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照鄂政发〔2019〕22号文件执行。
1.石城镇八一村为我县Ⅲ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标准为61.32万元/公顷,加上青苗补偿费,征地总费62.3408万元。
2.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我县制定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崇阳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崇政办函〔2021〕1号)补偿标准,据实结算。
四、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拟采取货币安置和按照
鄂政发〔2014〕53号、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两种方式安置。
五、其它事项
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期限。征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所在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2.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10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我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或者放弃听证。
崇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