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4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 源 : 崇阳县民政局 解读单位: 崇阳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03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4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一、出台背景
从2014年开始,我县开始执行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今年4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调整2024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24〕7号),我县根据此通知印发了崇阳县《关于调整2024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二、出台目的
目前,我县共保障城乡低保对象18508人、特困人员1894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86人、孤儿38人。通过调标,实现社会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同步增长,稳步提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三、认定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四、保障标准及核定办法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736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654元/人/月。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社会救助标准量化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24〕7号)《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文件要求,城市低保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县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县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
(三)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自理能力完好对象1472元/人/月(含生活费972元,护理费500元);半失能对象1572元/人/月(含生活费972元,护理费600元);全失能对象2827元/人/月(含生活费972元,护理费1855元)。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我县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自理能力完好对象1134元/人/月(含生活费854元,护理费280元);半失能对象1234元/人/月(含生活费854元,护理费380元);全失能对象2709元/人/月(含生活费854元,护理费1855元)。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我县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3倍。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设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保持一致;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按照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增加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照料护理标准在扣减基本生活标准基础上增加至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33%。
同时供养城乡特困人员的机构,统一执行当地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五)孤儿养育标准
全县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统一调整为1500元/人/月,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养育标准统一调整为2400元/人/月。
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救助供养标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标准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
(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对已在册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在认定期限内仍按照2023年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执行。
调整后的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