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制度
索引号 : 011359676/2021-28555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桂花泉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政务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制度”,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做好下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各下属单位应当接受主管部门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依法公开原则、真实公正原则、注重实效原则、利于监督原则。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凡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险涉密事外,原则上都要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公开。
第七条 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有:县政府、各乡镇、各部门职责、领导班子情况;县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项规划及完成情况、重大决策、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总结,领导重要讲话材料和发布的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情况、民生实事和建设项目情况;
财政预算、审计、收支、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公务员招考、录用、提拔、考核情况;
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社会优抚、困难救助等重点工作情况;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其他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及其他依申请公开事项;
阶段性工作、重点工作督查情况、突发事件的公开事项。
第八条 政务公开单位应当把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和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
第九条 凡需社会周知的事项和有关规定,应当通过公告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各乡镇、各部门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通过政务公开栏、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
通过民主评议会、 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运用电子屏幕、触摸屏、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公开;
通过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室、办事窗口等形式公开。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别有规定外,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单位应当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经常性的工作固定公开,对阶段性的工作定期公开,对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第十二条 对事关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应当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凡已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应当尽快研究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四条 县政府成立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县直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应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相互衔接,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基层单位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必面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单位应当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九条 对于对违反本制度,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在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