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崇征补公告〔2024〕2 号)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07397 文       号 : 崇征补公告〔2024〕2 号

发文机构: 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土地

名       称: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崇征补公告〔2024〕2 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崇阳县2023年度第4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实施崇阳县2023年度第4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崇阳县拟征收天城镇香山村集体土地总面积9.8957公顷,其中农用地9.6710公顷(含耕地2.9162公顷),建设用地0.2247公顷。其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崇阳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Ⅱ类区片级别,标准为62.55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征地总费用626.2723万元,土地补偿费247.5904万元、安置补助费371.3856万元、青苗补偿费7.2963万元。

2.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崇阳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标准另行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地基、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三、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

四、其他事项

1. 补偿登记。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天城镇香山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天城镇的调查结果为准。

2. 申请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向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无意见和放弃听证。

本公告期限为30天。

特此公告。

崇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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