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公告(崇政公告〔2024〕9号)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19409 文       号 : 崇政公告〔2024〕9号

发文机构: 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土地

名       称: 土地征收公告(崇政公告〔2024〕9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崇阳县2023年度第2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崇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体搬迁工程)项目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情况

崇阳县2023年度第2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崇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体搬迁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已于2024年7月16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批准文号为鄂政土批(咸)〔2024〕11号。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拟用于崇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体搬迁工程项目建设,拟用于医疗卫生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面积和范围

本次批准土地征收涉及天城镇香山村。共计批准征地0.5869公顷,其中农用地0.5750公顷(含耕地0.481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119公顷。

四、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土地征收,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天城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详细安排如下:

(一)征地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和青苗等,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县人民政府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如对本次征地有异议的,可于公告期满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崇阳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本公告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天城镇香山村,并已在崇阳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网址为http://www.chongyang.gov.cn/xxgk/xxgkml/ggzypz/ncjttdzs/)予以公布。

特此告知

崇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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