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登记材料(2023版)
索引号 : 011359676/2023-38276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名       称: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登记材料(2023版)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湖北省受让排污权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提交以下文件到市生态环境局(一份)
1-6为所有交易企业必须提交的资料,7-8为符合条件的附加资料。
1.《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登记表》(附件1-附件3);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环评报告封面及总量控制章节复印件;
5、已通过环评审批项目提供环评批复复印件;
6、县市区出具的总量来源复印件;
7、符合条件且申请协议转让的,提交《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协议转让申请书》(附件4);
8、企业间二级市场转让的,提交《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受让申请书》(附件5)。
所有材料用A4纸,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每一份盖骑缝章方为有效,并扫描成电子版作为备用。
二、待交易中心邮件通知后,交易企业自主注册交易账号参加交易
附件1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登记表
受让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表人
报送日期年月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制
填表说明
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所填受让标的名称应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
本表所列栏目不能为空,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报送登记表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书》;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代理授权书》;
符合条件且申请协议转让的,提供《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协议转让申请书》;
符合二级市场意向受让方资格的,提交《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受让申请书》
环评报告书(表)封面及总量控制章节复印件;
已通过环评审批项目提供环评批复复印件;
如特殊情况尚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可暂不提交材料(1)和(2)。
以上材料如是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登记材料,统一使用A4纸双面打印,无需装订。
本表一式三份,由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受让方及排污权交易机构各执一份;
受 让 方 基 本 情 况 | 单位名称 | |||
通信地址 | ||||
注册资本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
经济类型 | 行业类别 | |||
联系人 | 手机号 | |||
E-mail/QQ邮箱 (必填) | 传真/微信号 | |||
建 设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点 | ||||
建设项目内容 及建设规模 | ||||
项目性质 | □新建□改建□扩建 | |||
项目投资(万元) | ||||
受 让 指 标 | 受让标的名称及 数量(吨/年) | 化学需氧量 氨氮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 ||
环保部门登记 情况 | 经办人:年月日 |
附件2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书
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经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批准,现向贵机构提出化学需氧量吨,氨氮吨,二氧化硫吨,氮氧化物吨受让申请。本单位承诺:
1、严格遵守《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和贵机构相关规定。
2、对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取得交易资格后按时参与交易,交易成功后按期与转让方签订《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4、严格按照交易合同要求缴纳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相关规定的处罚。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代理授权书
授权人单位名称:
经办人的名称和职务:
经办人联系方式:
授权事项: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授权权限:
R 1、代为提交申请材料,更正、补正、补充材料的权利;
R 2、接受交易中心告知的权利;
R 3、代为领取相关批件的权利;
R 4、代表我单位在交易过程中进行电子竞价系统操作,我单位完全认可其进行的所有操作,并对由此产生的任何电子竞价结果负责;
□ 5、其他权利(须注明)
授权期限:自年月日至
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加盖授权单位公章)
经办人签名:授权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办理过程中,如变更经办人需另行提交授权书。
附件4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协议转让申请书
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鄂政办发〔2016〕96号),和《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9〕19号)要求,规范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排污权。
意向受让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出让排污权:
1.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2. 意向受让方参加两次及以上电子竞价,但未能购得排污权;
3. 意向受让方需要购买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分别小于1吨/年,化学需氧量排污权小于0.5吨/年,氨氮排污权小于0.05吨/年;
储备机构作为转让方的,以协议签订上一年度每一场交易成交最高价的均价作为协议价格,协议价格由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定期公布。其他转让方可参照此协议价格出让排污权。
我单位
二氧化硫(SO2) 吨、氮氧化物(NOX)吨、
化学需氧量(COD)吨、氨氮(NH3-N)吨;
符合上述第种条件,申请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受让。
协议转让受让价格为:
二氧化硫(SO2)36200元/吨;氮氧化物(NOx)23400元/吨;
化学需氧量(COD)38600元/吨;氨氮(NH3-N)69800元/吨。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受让申请书
(注:该申请书由二级市场意向受让方填写)
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
我单位因£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需受让排污权:
二氧化硫(SO2) 吨、氮氧化物(NOX)吨、
化学需氧量(COD)吨、氨氮(NH3-N)吨;
现我单位自愿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 (转让方单位名称)挂牌出让的排污权,其挂牌价格为:
二氧化硫(SO2)元/吨;氮氧化物(NOx)元/吨;
化学需氧量(COD)元/吨;氨氮(NH3-N)元/吨。
交易过程中,我单位承诺将按照《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鄂政办发〔2016〕96号)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鄂环办〔2014〕277 号)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缴清款项,若违反或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接受湖北省相关规定的处罚。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