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2023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索引号 : 011359676/2023-39069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崇阳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水利
名       称: 崇阳县2023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7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4 防汛抗旱现场指挥机构
2.5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准备
3.2监测预报
3.3 预警分级和发布
3.4 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一级应急响应
4.3 二级应急响应
4.4 三级应急响应
4.5 四级应急响应
4.6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4.7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33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4.9 指挥和调度
4.10 抢险救灾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2 社会力量动员
4.13 信息发布
4.14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应急设备设施保障
5.3 应急队伍保障
5.4人员转移保障
5.5 供水保障
5.6 供电保障
5.7 交通运输保障
5.8 医疗保障
5.9 治安保障
5.10 物资保障
5.11 资金保障
5.12 技术保障
5.13 宣传、培训和演练
6 善后工作
6.1救灾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水毁工程修复
6.4灾后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6.6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沟通与协作
7.1 县际沟通与协作
7.2 社会力量动员
8 预案管理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2 水旱灾害分级分类
9.3 防汛抗旱专项组织机构组成要求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防汛抗旱应急管理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水旱及其衍生灾害,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最大程度降低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湖北省抗旱条例》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北省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咸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咸宁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崇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主要包括:河流洪水、城乡渍涝、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溃口、涵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第一位并落到实处。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救灾理念,防抗结合和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 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协调联动,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3)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坚持在政府的主导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专业队伍为主力军,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形成公众参与、军民联防、警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防汛抗旱应急工作格局。
(4)坚持科学应对,高效处置。坚持全面监测、精准预判、及时预警、快速响应,科学调度、优化配置、高效应对。防汛抗旱并举,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提高防汛抗旱的综合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5)坚持科学调度、优化配置、结合实际、统筹应对旱情。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努力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尽可能满足生产用水,兼顾生态用水需求。
(6)坚持灵活应对、最大限度促进生态保护。灵活应对汛情与旱情交替出现甚至叠加出现的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实现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统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防范和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防范和应对工作。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是县委、县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县防办设在县水利局。
县防指指挥长:县委书记、县政府县长。
县防指副指挥长:县四大家其他领导和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主要领导,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县青山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主任、县桂花林场管理局局长、县政府办主任。
县防指成员:县委、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和县教育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融媒体中心、县供销社、县气象局、中石化崇阳分公司、县供电公司、县邮政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长江委水文中游局崇阳站、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主要领导和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
2.1.1县防指职责
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防汛抗旱的政策、规章和制度,组织制定河流、水库防御洪水方案,崇阳城市防洪预案、崇阳县抗旱预案和跨乡镇行政区划的排涝、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县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2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办公室:协助负责防汛抗旱有关协调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协助负责防汛抗旱有关协调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前线部队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
武警崇阳中队:负责调动和组织指挥驻崇阳武警部队支持抗洪抢险救灾。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调动和组织指挥崇阳消防队伍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工作。
县委组织部:负责在防汛抗旱一线考察识别干部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和协调防汛抗旱新闻宣传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以及危险区群众安全撤离转移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防洪安全有关工作,做好汛期学校安全工作,开展防汛安全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校防汛应急知识培训,建立健全学校各项汛期预警方案,组织避险演练,落实学校防汛安全责任人,加强学校汛期巡查值守。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协助征调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协调组织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
县民政局:负责城乡社区防汛抗旱有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资金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协调防汛抗旱考核奖惩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分局:负责防汛抗旱期间水污染防治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城市防洪排涝应急预案,做好城市排水内涝防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及防汛抗旱物资运输、交通保障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救灾及灾后生产恢复工作;负责汛期畜牧疫情、水产渔业疫情防范工作;负责防汛抗旱农业机械的调配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防汛木材、楠竹的组织调度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防汛抗旱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县文化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旅游行业、旅游景区的防汛救灾和防洪安全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协助负责城区防洪排涝有关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新闻宣传工作。
县供销社: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组织供应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候监测、天气预报和人工增雨工作。
中石化崇阳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用油的组织供应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防汛抗旱供电调度和电力设施维护工作。
县邮政公司:负责汛期的邮政保障工作。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工作;协助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长江委水文中游局崇阳站:负责提供陆水河水雨情及水位情况和旱情的监测及水情预报工作,提供水雨情相关信息、资料。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防汛抗旱应急队伍建设,负责防汛抗旱应急演练工作,按指挥部要求组织力量参与抢险和救援工作,负责衔接落实解放军及武警部队到咸参加抗洪抢险工作;协调驻咸宁武警、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救援;负责灾情的统计上报和救灾的具体工作,并积极向上级争取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统筹调度;负责监督、指导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加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工矿企业安全度汛工作的督查,防范水旱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县防办日常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等极端天气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2.1.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具体安排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拟订全县有关防汛抗旱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组织编制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乡镇制订和实施防洪、抗旱、山洪灾害等相关预案;负责掌握全县防汛抗旱动态、水旱灾情,研究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新闻报道工作;指导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督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河道、水库范围内行洪障碍;负责上级应急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计划,县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汛期防汛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及时会商,随时提出应急措施,当好决策参谋;组织全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安排防汛检查并通报检查落实情况;组织、指导防汛培训工作。
2.2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本乡镇。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经济开发区、国营林场均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工程业主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各自的防汛抗灾工作;县内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或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2.4 防汛抗旱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重大险情时,党政负责同志应深入一线,视情况组建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现场指挥部一般由当地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的专家组成员、工程管理单位技术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组;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和专业抢险队、其他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抢险救援组;根据抢险需要可设置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技术保障组、综合保障组、交通运输保障组、灾情评估组、群众安置组、医疗救护组、社会治安组、新闻宣传组等,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牵头成立。具体组成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
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
工作职责: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指示、部署,做好防汛抗旱综合协调工作。汇总报送灾情险情动态和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人武部、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红十字会等相关单位。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指导救援救助受灾群众,统筹各相关力量实施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3)技术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长江委水文中游局等相关单位。
工作职责:负责做好气象、水文、地质、测绘等信息保障。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及次生衍生灾害发展态势,及时组织专家和相关防指成员会商研判,为应急抢险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4)综合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成员单位:县供销社、县供电公司、中石化崇阳分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相关单位。
工作职责:负责应急通信、电力、物资等保障工作。组织抢修供电、供气、通信等设施。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5)交通运输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交通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有关运输公司等相关单位。
工作职责: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实施必要的交通疏导和管制,维护交通秩序,协调组织优先运送伤员和抢险救援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6)灾情评估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长江委水文中游局等相关单位。
工作职责:负责水旱灾害事件灾情统计、核查和灾害损失评估、灾害调查评估。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7)群众安置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等相关单位。
工作职责:负责受灾群众(游客)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对安置场所进行灾害风险评估,及时组织调拨救灾款物,做好受灾人员家属抚慰工作。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8)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退伍军人事务局、县红十字会等相关单位。
工作职责:负责医疗救(援)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医疗物资的组织调度,做好救援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做好洪灾及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后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它任务。
(9)社会治安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
工作职责: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做好灾区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10)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融媒体中心、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
工作职责:统筹新闻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完成县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县防办与应急、水利、气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住建、文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通信等部门建立响应值守、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防汛抗旱形势,实时共享监测预报预警和调度信息,开展联合防灾救灾综合演练、督查检查等。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民兵抢险突击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3)工程准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整险加固,有堤防防护的地区做好及时封闭穿越堤防输水涵闸和交通闸口的准备;对在建的水利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编制。修订完善各类河流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汛抗旱工程设施调度规程、堤防和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突发大洪水。对河堤防险工险段,应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重点险工险段的备用抢险物料应运抵现场,以应急需;易旱地区应储备抗旱所需机械设备。
(6)通信准备。对防汛通信专网、水库遥测设施组织分级检查维修,保证处于完好状态。除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外,应建立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及时传递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防汛指令。
(7)汛前检查。实行以查思想、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发现防汛抗旱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风险排查。加强江河水库及山洪灾害区域排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进行登记、评估、发布和整改,消除和控制风险。
(9)日常管理。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河流水库和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进行防洪影响评价,并按管辖权限审批或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采取补救措施或强行拆除。
(10)加强值守。县、乡镇防办及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汛期按照“在岗、在职、在责”要求,实行24小时领导在岗带班等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变化,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3.2监测预报
3.2.1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和水雨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同级和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气象、水文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和水雨情的监测、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不断提高精度,对重大水旱灾害趋势作出评估,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立即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防指通报,同时向上级防指、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气象、水文等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分别在1个小时内报县防指 重要站点的水位应在30分钟内报县防指,为实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2.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陆水河及全县几条主要河流出现设防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泵站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向县防指报告工程险情及防守情况;陆水河、青山河、高堤河、大市河等河流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县防指。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及时向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通信联络方式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名单,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大中型水库发生险情应在30分钟内报县防指,小型水库发生险情应在1小时内报县防指。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通信联络方式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名单,以便随时联系、掌握情况,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在做好抢险各项准备的同时,实施多种手段提早预警,为下游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2.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道路、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抗灾情况,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造成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较大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县防指上报初步情况,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再报,以便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按时上报水旱灾情。
3.2.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成因、范围以及对人口、工农业生产、农村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数量及分布、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一旦发生旱情,应逐级上报。发生严重旱情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核实,迅速上报。
(3)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逐级上报旱情。遇旱情急剧变化时应及时加报。
3.2.5供水水质信息
(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测辖区内的河流水库供水水质。
(2)一旦发现供水水质因素影响城乡生活的较重污染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上报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
3.3 预警分级和发布
3.3.1预警分级
预警包括暴雨预警、洪水预警、河流水库洪水预警、渍涝灾害预警、山洪灾害预警、台风灾害预警、水工程预警、干旱灾害预警、供水危机预警,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3.2预警发布
暴雨、台风、气象干旱预警由气象部门确定发布,洪水、干旱预警由水利部门确定发布,渍涝预警由住建部门确定发布。各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均应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通报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
水利部门负责山洪灾害实时监测和预警发布工作,并及时向危险区相关责任人及群众发布山洪灾害预警,并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3.4预警行动
预警发布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关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1)三级、四级预警期间,加强坚持、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灾害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级别,定期发布预测结果,进行避险宣传等。
(2)一级、二级预警期间,除做好上述措施外,还应责令特定职责人员、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后备人员做好准备;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随时投入使用;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油等重要设施安全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水旱灾害危害的人员予以妥善安置;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洪涝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5暴雨预警
(1)当预报将出现暴雨天气时,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将出现的暴雨量级和影响区域,为提前防范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结合行业特点,提出本行业风险管控要求并督促落实。暴雨预报预警区及时采取停工、停学、停业、停运等措施,果断组织转移危险区群众,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气象部门应跟踪分析暴雨天气发展趋势,滚动发布最新天气预报,及时发布暴雨灾害预警信息,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的标准和流程,电话“叫应”本级党政领导和防办。
3.3.6河流水库洪水预警
(1)当河流水库即将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将出现的最高水位和最大流量以及洪水走势等情况,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流水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3.7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确定辖区内渍涝灾害预警范围、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渍涝灾害信息,做好抢排有关准备,并根据需要,通知低洼区域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
3.3.8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协调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水利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指挥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应确定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3.9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分析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县委、县政府、县防指、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值守,密切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河道堤防、水闸、泵站等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等措施。
(4)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水面船舶、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加固措施,及时组织船只、人员撤离等工作。
3.3.10水工程预警
水工程险情是指因台风、暴雨、洪水、地质灾害等因素造成各种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重要公共设施安全的紧急状态。具体划分为:一般险情、较大险情和重大险情三类。
(1)一般险情:山塘出现可能导致垮坝的险情;20年一遇以下标准的堤防发生可能导致坍塌、决口的险情;在建水利工程出现超施工度汛标准洪水或其他可能导致重要临时工程失事的险情。
(2)较大险情:小型水库大坝出现可能导致垮坝的险情;出现20年一遇(含)以上50年一遇以下标准的堤防发生可能导致坍塌、决口的险情;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出现超施工度汛标准洪水或其他可能导致重要临时工程失事的险情。
(3)重大险情:中型水库大坝出现可能导致垮坝险情;50年一遇(含)以上100年一遇以下标准的堤防发生可能导致坍塌、决口的险情(特殊情况下作特别重大险情处理)。
当发生一般或较大险情时,事发当地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向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县政府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并在险情处置完毕后及时书面报告险情处置过程和结果。
当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险情时,根据处置水利工程险情应急预案要求,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在获悉险情第一时间,向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汇报,在3小时内补充上报书面报告,并实行险情处置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3.3.11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干旱灾害的统计工作,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增强防范和抗御干旱灾害的能力。
3.3.12供水危机预警
当水利工程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储备应急用水,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4.2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流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防御洪水调度方案,按照各种不同量级的洪水,提出分区分段调度的具体措施。
(3)各类防御河流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4.3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以及应急工作的紧要程度,将应急响应行动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等级。
4.1.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调度规程的要求,县、乡镇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别负责权限范围内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及有关协调工作。
4.1.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先期处置,并同时上报,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工作。
4.1.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
4.1.6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一级应急响应
4.2.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响应
(1)陆水河、台山河、堰市河、泉湖港、虎爪新河、青山河、东山河、高堤河、大市河、肥田港十条河流有2条以上干流同时发生特大洪水;
(2)中小型水库水位接近校核洪水位或发生垮坝;
(3)3个乡镇以上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3个乡镇以上发生特大干旱;
(5)根据气象监测,过去48小时3个以上乡镇出现250毫米以上降水,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6)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
4.2.2一级响应行动
(1)由县防办提出Ⅰ级响应行动建议,县防指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程序。县委、县政府全力以赴,加强领导。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双指挥长必须一人坐镇指挥,一人靠前指挥,常务副指挥长及其他副指挥长和成员迅速到岗到位。召开县防指全体成员会议,紧急动员部署,强化相应工作措施,强化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必要时召开县防指紧急会议,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每日召开一次,并可根据汛情、旱情变化,适时增加会议频次。
(2)县防指依法宣布相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国家《防洪法》和《湖北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坐镇指挥,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必须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随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指。
(3)县防指提请市防指动用部队、武警参加抢险救灾。
(4)县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并及时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实现靠前指挥,强化响应效率;出现突发险情时,坚持急事急办,全力推进抗灾救灾工作。
(5)县防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并定期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并加强舆论引导。新闻媒体应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暴雨、洪水、旱情、预警信息、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6)县人武部迅速组织民兵突击队参加抗洪抢险,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7)其他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县防指统一安排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广泛调动资源,强化协调各方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应急车辆、交通运输、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增派队伍加强支援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应急送水等工作。
(8)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领导坐镇指挥,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按照分管权限,调度防汛抗旱工程;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县防指。
(9)其他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随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10)必要时,县防指向市防指请求支援。
4.3二级应急响应
4.3.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响应
(1)陆水河、台山河、堰市河、泉湖港、虎爪新河、青山河、东山河、高堤河、大市河、肥田港十条河流有1条干流发生特大洪水或2条干流同时发生大洪水;
(2)中小型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出现重大险情,或重点大塘垮坝;
(3)2个乡镇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3个乡镇以上发生严重干旱,或2个乡镇发生特大干旱;
(5)根据气象监测,过去48小时3个以上乡镇出现200毫米以上降水,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6)其它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4.3.2二级响应行动
(1)由县防办提出Ⅱ级响应行动建议,县防指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分管副指挥长协助并坐镇指挥,加强工作部署。必要时召开县防指紧急会议,由县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每日召开一次,并可根据汛情、旱情变化,适时增加会议频次。
(2)县防指视影响范围可依法宣布相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时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相关责任领导作出通报。
(3)县防指各位副指挥长、成员按分工到岗到位,赴相关责任区域。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派出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
(4)县防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并定期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并加强舆论引导。新闻媒体应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暴雨、洪水、旱情、预警信息、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5)县人武部组织民兵突击队参加抢险救灾,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启动应急响应,做好相关工作。
(6)其他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县防指统一安排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广泛调动资源,强化协调各方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应急车辆、交通运输、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增派队伍加强支援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应急送水等工作。
(7)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领导坐镇指挥,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按照分管权限,调度防汛抗旱工程;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县防指办公室。
(8)其他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随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4.4三级应急响应
4.4.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响应
(1)陆水河、台山河、堰市河、泉湖港、虎爪新河、青山河、东山河、高堤河、大市河、肥田港十条河流有1条干流发生大洪水或2条干流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2)中小型水库水位超汛限水位或出现较大险情,或重点大塘出现重大险情;
(3)1个乡镇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同时2个乡镇以上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3个乡镇以上发生中度干旱,或2个乡镇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5)根据气象监测,过去24小时3个以上乡镇出现100毫米以上降水,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6)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4.4.2三级响应行动
(1)由县防办提出Ⅲ级响应行动建议,分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分管副指挥长(或委托县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并坐镇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会商会根据汛情、旱情变化,适时增加频次。
(2)县防指及时将启动响应和防汛抗旱救灾情况报送市防指,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3)按照要求,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应响应,并及时将汛情、旱情、灾情等信息及工作部署报送县防指。根据需要,增加在县防办联合应急值班成员单位范围。
(4)县防办密切注意汛情、旱情和灾情的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抓好重点工程调度;指导乡镇防汛指挥机构按照防汛责任制要求,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巡查工作,做好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准备;根据防汛抗旱救灾需要,开展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组建工作组或专家组,随时准备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及时将汛情、旱情、灾情及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视情况在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并加强舆论引导。新闻媒体应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暴雨、洪水、旱情预警信息,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5)县人武部组织民兵突击队就地驻守,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应根据需要,主动对口落实任务,为防汛抗旱排忧解难。
(6)其他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县防指统一安排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抢险救援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应急送水工作。
(7)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领导坐镇指挥,具体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加强应急值班;按照分管权限,调度防汛抗旱工程;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县防办。
4.5 四级应急响应
4.5.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响应
(1)陆水河、台山河、堰市河、泉湖港、虎爪新河、青山河、东山河、高堤河、大市河、肥田港十条河流有1条干流发生一般性洪水;
(2)中小型水库出现险情,或重点大塘出现较大险情;
(3)2个乡镇以上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3个乡镇以上发生轻度干旱,或2个乡镇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5)根据气象预报,预计未来24小时4个以上乡镇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水,且有成片的大暴雨;
(6)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响应情况。
4.5.2四级响应行动
(1)由县防办提出Ⅳ级响应行动建议,县防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程序,并报分管副指挥长。县防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并根据汛情、旱情变化,适时增加频次。
(2)县防指及时将启动响应和防汛抗旱救灾情况报送市防指,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3)按照响应要求,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应响应,并及时将掌握的汛情、旱情、灾情等信息及工作部署报县防指。
(4)县防办密切关注汛情、旱情和水旱灾情的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抓好重点工程调度;指导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防汛责任制要求,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巡查工作,做好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准备;根据防汛抗旱救灾需要,开展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组建工作组或专家组,及时赶赴关地区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及时将汛情、旱情、灾情及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视情况在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并加强舆论引导。新闻媒体应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暴雨、洪水、旱情预警信息,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5)其他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县防指统一安排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抢险救援力量按照县防指指令向有关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和应急送水等工作。
(6)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领导坐镇指挥,具体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加强应急值班;按照分管权限,调度防汛抗旱工程;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县防办。
4.6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4.6.1响应调整
当响应前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原则上应逐级变动。
4.6.2响应终止
当气候条件出现转变或者突发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人员得以安全解救时,应及时决策终止响应,适时结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一、二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指挥长研究决定;
(2)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分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
(3)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办主任研究决定。
4.7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1暴雨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部门职责和暴雨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及时相关应急预案。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暴雨防范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公安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防范工作。住建部门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洪水预报预警工作,实施洪水调度,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暴雨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暴雨防御和应对工作。
4.7.2库、河、塘、堰洪水的应急处置措施
(1)水库(包括电站)布防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按水库防洪预案、应急度汛预案和度汛计划落实防守措施。在水库超汛限水位,或区间降雨量较大,或水库出现险情的情况下,按照水库管理权限和水库四级防汛责任制,县、乡(镇)、村三级有关责任人员到岗到位。
(2)当河流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河流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按照国家《防洪法》和《湖北省实施<防洪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占地取土、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它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决定,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以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7.3渍涝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
(1)当发生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先田后河、等高截流,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科学调度水利工程设施,充分运用泵站提排和涵闸自排,尽快排水入河,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当河流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视情况及时减少排水量或停止排水,以减缓防洪压力。
4.7.4山洪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民政、住建、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相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并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群众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防止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如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搜救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当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4.7.5台风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
(1)台风灾害应急处理由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A、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强度的预报,并立即报县委、县政府、县防指、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的各项准备。
B、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值班,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C、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按批准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
D、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部门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A、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可能经过我县的地区、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以及雨区的预报,水文部门据此提早作出江河洪水的预报。
B、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组织、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C、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加强工作巡查,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
D、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E、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应做好防护和加固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失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市园林管理等部门做好区内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
F、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部门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G、人武部应提早组织民兵及预备役,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公安部门要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H、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台风行动情况。
4.7.6堤防溃口、涵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置措施
(1)当出现堤防决口、涵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预警并立即报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堤防决口、涵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阻水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实施堤防、涵闸、水库堵口,应明确行政、技术责任人,及时调集人力、物力,严密组织,快速行动。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7.7干旱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
乡镇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4.7.7.1特大干旱
(1)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3)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政府批准,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人工增雨等。
(4)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信息。
(5)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落实抗旱职责,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6)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4.7.7.2严重干旱
(1)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3)视旱情变化,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4)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各成员单位落实部门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5)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4.7.7.3中度干旱
(1)加强旱情监测,密切关注旱情的发展,及时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3)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进行抗旱工作动员部署,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4.7.7.4轻度干旱
(1)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2)及时了解分析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3)算好水帐,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4.7.8供水危机的应急处置措施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处于正常状态。
4.8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8.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真实,重要信息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8.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应急管理部门。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报。
4.8.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本级或上级领导对发布的信息作出批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传达贯彻,并组织专班核实,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4.8.5县防办接到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防指领导,并报县委、县政府,抄送有关部门。
4.9 指挥和调度
4.9.1出现水旱灾害后,根据需要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9.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进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9.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0 抢险救灾
4.10.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10.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10.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或社会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援,提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帮助。
4.10.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防暑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药品、设备等,以备随时应用。
4.11.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应急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1.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1.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1.5事发地和有关人民政府负责对转移的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4.11.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4.12 社会力量动员
4.12.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2.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调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3信息发布
4.13.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实行分级管理,并应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等方式。
4.13.2全县性或重大的汛情、旱情及其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县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县防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由县人武部、武警崇阳中队审核、发布。
4.14 应急结束
4.14.1当严重的洪涝干旱灾害趋势减缓,并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防汛抗旱工作的实际情况,宣布结束应急响应程序。同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水旱灾害衍生事件。
4.14.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间规定征调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等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应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2应急设备设施保障
5.2.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时,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5.2.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或抗旱急需。
5.3应急队伍保障
5.3.1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抗洪抢险任务。
(2)防汛抢险队伍包括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有序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4)必要时调动解放军参加抢险。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抢险救灾需军队参加时,应通过防汛抗旱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军队可以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5)必要时调动武警部队参加抢险。组织抢险救灾需武警部队参加时,按照武警部队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及时完善申请调动人民解放军或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相关文件。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5.3.2抗旱队伍
(1)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承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抗旱任务的责任。
(2)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4 人员转移保障
人员转移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实施。各乡镇、各村(社区)按照人员转移相关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路线、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
5.5 供水保障
供水管理部门应建立重点保障单位名单,优先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讯、石油化工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水需求;供水管理部门(供水企业)应及时抢修受损的供水设施,必要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5.6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7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汛期期间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8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9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分子,维护工程设施安全,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等工作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社会秩序。
5.10物资保障
5.10.1物资储备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一定的抢险物资。储备物资的品种应包括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所需的抢险物料,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的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所需的救生器材,抢险施工、查险排险所需常用的机具。县防办应及时掌握防汛物资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物资品种,提高抗洪抢险的科技含量。
(2)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防汛物资的品种及定额,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3)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5.10.2物资调拨
(1)汛物资调拨原则:在抗洪斗争中,如发生险情,应由险情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就地调拨本级防汛抢险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申请调用防汛储备物资或者其他地区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上级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的需要。
(2)防汛物资调拨程序:上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县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
5.11资金保障
(1)中央和省、市财政筹集安排的防汛抗旱资金,按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使用。
(2)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水利工程修复补助和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3)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用于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抗洪能力。
(4)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简化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所需资金。
5.12技术保障
5.12.1决策支持系统
(1)逐步建立与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各县(市、区)防汛抗旱部门互联互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尽快实施水文测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目标。
(3)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逐步建立工程数据库地理及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的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异地会商系统。
5.12.2建立专家库
县、乡(镇)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由气象、水文、水利、防洪、抗旱、地质、通信、信息、爆破等方面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咨询。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及时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13 宣传、培训和演练
5.13.1宣传教育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河流、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3)防汛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发言人制度。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网站、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可采取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5.13.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乡(镇)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规范课程、分类施教、严格考核、结业发证,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人民解放军、民兵和武警部队抗洪抢险应急队伍的培训,分别由人武部、武警崇阳中队统一安排,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13.3演练
(1)县、乡(镇)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地方的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事发地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工作,保证灾民有饭吃、有水喝、有衣被、有临时住所、有病得到及时救助,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卫健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传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及时报告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防汛抢险物资。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组织突击施工,尽快修复。工程量大的水毁恢复项目,分级列入基建计划,防洪工程应力争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基础设施,按照部门职责,尽快组织修复,投入正常运用。
6.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优先保障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结束后,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不断改进完善防汛抗旱工作。
6.6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委、县政府、县防指或有关部门进行表扬;对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本市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理。
7 沟通与协作
7.1 县际沟通与协作
加强县际之间的交流,借鉴先进的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县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7.2 社会力量动员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抗灾减灾。
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视变化情况作出相应修改,组织专家评审,报县政府批准。与省、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保持同步。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业、本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流、水库、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印发的《崇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即时废止。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1)“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减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2)暴雨:24小时降雨量大于等于50毫米的降雨。按降水强度分三个等级:12小时降雨量30-69.9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50〜99.9毫米的降雨过程为暴雨;12小时降雨量70〜139.9毫米或24小时内降雨量100〜249.9毫米的降雨过程为大暴雨;12小时降雨量大于等于140毫米或24小时内降雨量大于等于250毫米的降雨过程为特大暴雨。
(3)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4)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5)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政府必须依照执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工作。
(6)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紧急防汛期:根据国家《防洪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当江河的水情接近保证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洪指挥机构报请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抗洪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行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水文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可依据河段的水文特性选择。
(9)重点小型水库:特指下游有村镇、企事业单位、铁路或重要公路干线的小型水库。
(10)突发险情: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突然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交通、能源、通讯、供水、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因洪涝、台风等灾害导致的突发险情,以及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突然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等。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坍塌等失事性险情前兆,重要基础设施发生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险情,堰塞湖严重威胁人员安全时为突发重大险情。
9.2 水旱灾害分级分类
9.2.1洪水
(1)小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2)中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5-2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2.2干旱
(1)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2)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为21-40%。
(3)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4)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5)城市干旱:因旱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居民生活和生产受到影响。
(6)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8)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9)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30%以上,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9.3 防汛抗旱专项组织机构组成要求
9.3.1水库四级防汛责任制
大、中型水库防汛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技术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小型水库防汛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
9.3.1.1行政责任人
(1)省、市(州)直管的大型水库由所在市(州)的市(州)长担任,其他大型水库由所在县(市、区)的县(市、区)长担任。
(2)省、市(州)直管的中型水库由所在市(州)行政领导人担任,其他中型水库由所在县(市、区)行政领导人担任。
(3)县(市、区)直管的小型水库由所在县(市、区)行政领导人担任,其他小型水库由所在乡(镇、街)主要行政领导人担任。
(4)若主要行政责任人担任多个小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可由乡镇其他领导担任。
9.3.1.2主管部门责任人
(1)大中型水库由水库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2)小型水库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由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9.3.1.3技术责任人
(1)大中型水库由水库主要工程技术人员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2)小型水库由上级主管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一般由乡镇水利(水管)站负责人担任。
9.3.1.4管理单位责任人(巡查责任人)
(1)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由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2)小型水库巡查责任人,有管理机构的由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无管理机构的由专管人员担任。
9.3.2抗旱服务组织
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抗旱服务组织包括省、市、县、乡(镇)四级,分别为省抗旱服务总站、市抗旱服务中心站、县抗旱服务站(队)和乡镇分站(队),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