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59676/2023-40325 文       号 :

发文机构: 崇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崇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鄂(2023)崇住建行罚决字第008号

受处罚单位:湖北兴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 所 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方昌才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投标崇阳县肖岭乡肖岭小学综合楼工程项目时,拟派项目经理方昌鼐,中标后查询不到该项目经理学历证书,涉嫌以伪造学历证书方式骗取中标。2023年7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

(2023)崇住建行罚告字第008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崇阳县肖岭乡肖岭小学综合楼工程项目工程概况及建设情况说明、行政执法询问笔录、书面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经理方昌鼐学历资质证书等相关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中标无效,处以壹万肆仟(14000)元罚款。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填写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崇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国建设银行崇阳财富广场支行账号:42001696408053000042地址:崇阳县财富广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崇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崇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崇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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