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崇罚字〔2023〕12号

索引号 : 011359676/2023-34098 文       号 : 咸环崇罚字〔2023〕12号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崇罚字〔2023〕1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当事人名称:崇阳祥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MA4F0FCL75

地址:崇阳县天城镇谢家坳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程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年7月17日对车牌号为湘F817W2的车辆进行机动尾气检测时,排气取样探头插入深度约在300mm位置,不能满足《柴油车污染物排放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的要求。检测报告中发动机型号、DPF或SCR信息为虚假信息。检测完后,你单位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在用车检测报告》(编号:421223912307171037360012),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8月16日-9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机动车检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站长、检测人员、授权审核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23年8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机动车湘F817W2在用车检验报告(编号为421223912307171037360012)1份(合格检验报告),证明发动机型号BJ、基本信息显示无DPF、SCR,外观检测显示“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齐全、正常”等信息为虚假信息;

3.2023年9月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包含勘验图)1 份,证明你单位采用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方式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报告;

4.2023年9月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为站长),证明你单位为湘F817W2环检收费520元及公司经营情况;

5.2023年9月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环检检测工序操作员),证明你单位为湘F817W2环检时排气取样探头插入深度不满足要求。

6.2023年9月6日,你单位提供的2023年7月17日对车牌号为湘F817W2的车辆环检视频,证明你单位为湘F817W2环检时排气取样探头插入深度不满足要求。

7.2023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照片证据2份,证明你单位于2023年7月17日为湘F817W2环检时排气取样探头插入深度不满足要求。

8.2023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你单位检测收费标准。

9.2023年9月12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授权签字人),证明该公司为湘F817W2环检时排气取样探头插入深度不满足要求,并出具合格报告。

10.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崇罚告〔2023〕1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42“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贰拾元整(¥520.00);

2.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 10001711379001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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