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崇罚字〔2023〕14号)

索引号 : 011359676/2023-40991 文       号 : 咸环崇罚字〔2023〕14号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崇罚字〔2023〕14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当事人名称:湖北尚格电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MA7M5TQQ4C

地址:湖北省崇阳县肖岭乡肖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葛威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1月28日-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喷胶工序生产过程中其配套建设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使用,属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1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23年11月28日-11月3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包含勘验图)1 份、《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进行喷胶工序生产时,配套的废气污染处理设施未使用。

3.2023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照片证据5份,证明你公司在进行喷胶工序生产时,配套的废气污染处理设施未使用的违法事实。

4.2023年11月28日,《环境影响报告表》表2-7《项目主要污染工序及主要污染防治措施一览表》,证明你公司排放污染物及污染治理措施。

5.2023年11月28日,《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证明你公司为小型企业。

6.2023年11月28日,《环境影响报告表》表3-9证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VOCs排放总量为3.133t/a。

7.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崇罚告〔2023〕1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 10001711379001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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