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崇罚字〔2023〕15号)
索引号 : 011359676/2023-41044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崇罚字〔2023〕15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当事人名称:崇阳县宏鑫钒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MA495G759X
地址:崇阳县沙坪镇泉湖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黄水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12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2023年以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建立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属于违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2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23年12月1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包含勘验图)1 份、《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3.2023年12月19日,你公司的排污许可摘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建立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记录;
4.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1日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崇罚告〔2023〕1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之规定,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6“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件》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 10001711379001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