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崇罚字〔2024〕1号)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08735 文       号 : 咸环崇罚字〔2024〕1号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崇罚字〔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当事人:湖北名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30985811X7

地      址:崇阳县肖岭经济开发区1号

法定代表人:胡天霞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3月11-19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橡胶制品生产项目自2020年7月建成投产以来,未按照《关于发布<湖北省突发环境时间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2023年版)>的通知》《关于湖北名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橡胶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的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属于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3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24年3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图》1份、《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证据3张,证明我局行政执法程序合法以及你公司现场未能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事实;

3.2024年3月14日、2024年3月19日,我局对你公司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违法事实;

4.2024年3月11日,我局调取的《关于发布<湖北省突发环境时间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2023年版)>的通知》、《湖北名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橡胶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第1-3页,160页-170页、第208页-209页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属于C291橡胶制品业,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5.2024年3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湖北名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橡胶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湖北名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橡胶制品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上网公示证明》、《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齐备;

6.我局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2日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崇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考虑你公司有关事实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 10001711379001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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