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的公告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12881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关于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魏仁军:
你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一案,在收到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崇罚字〔2023〕6号)后,未履行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陆仟捌佰元整(¥206800.00元)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咸环崇催〔2024〕1号),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隽北大道1号)领取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崇罚字〔2023〕6号)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咸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