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崇罚字〔2024〕3号)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13721 文       号 : 咸环崇罚字〔2024〕3号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崇罚字〔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当事人:湖北穂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MA49C9TJ25

地      址: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仪表路274号

实际经营地址:崇阳县天城镇寺前村和石城镇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魏欢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3月30日—4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天石种猪场报告书项目进行调查,发现你种猪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于2024年2月至4月17日期间从事畜禽规模养殖过程中,干粪暂存间建设不规范,雨污分流不彻底,产生畜禽养殖干粪积液未有效收集,部分经厂区内雨水沟进入事故应急池贮存,事故应急池贮存的畜禽粪污渗漏排入至外环境(雷塘水库),造成环境影响;经我局委托湖北慧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应急池渗透口废水检测,结果显示:CODCr254mg/L、氨氮108mg/L、总磷4.93mg/L,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5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属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过程中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2.你公司于2023年6月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至今,未按照应急措施要求对应急设施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在现有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情况下,未按照防范措施要求定期对各项环保安全设施进行巡检,保证齐全并有效,属于未按规定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30日,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24年3月30日、2024年4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2份、《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图》2份、《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证据5张,证明我局行政执法程序合法以及你公司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事实;

3.2024年4月7日、2024年4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拍摄照片证据1张,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应急管理要求排查环境安全隐患,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在事故应急池贮存畜禽粪污未及时处置,造成事故应急池内贮存的畜禽粪污渗漏排入至外环境的事实;

4.2024年3月30日,我局委托湖北慧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位于崇阳县天城镇寺前村和石城镇花园村种猪场应急池渗透口和雨水沟进行取样及检测公司资质和采样原始记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告知书》(咸环(崇)检告[2024]1号)及附件《检测报告》(慧测检字〔2024〕第344号),证明你公司事故应急池贮存的畜禽粪污渗漏排入至外环境(雷塘水库)的事实;

5.2024年3月30日、2024年4月7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天石种猪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湖北穗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天石种猪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及上网公示、固体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齐备;

6.2024年3月11日,我局调取的“12345”平台信访投诉件4份,证明你公司位于崇阳县天城镇寺前村和石城镇花园村种猪场的公众社会影响;

7. 我局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崇)罚告〔2024〕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违法行为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针对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综上,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 10001711379001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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