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崇)不罚〔2024〕1 号)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13994 文       号 :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崇)不罚〔2024〕1 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当事人名称:湖北省晶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325MACEPXD27W

地      址: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青山镇石垅村(青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宏峰

2024年3月1-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玻璃装饰品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3年4月开工建设,建设有6条玻璃熔炉、成型、切割生产线,属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3月1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24年3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图》,证明你单位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3.2024年3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4.2024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证明你单位已建成玻璃熔炉、成型、切割生产线的事实;

5.2024年4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记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单位已拆除生产设备,已改正违法行为。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咸环(崇)不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等文件精神),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立即主动拆除生产设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应深刻吸取教训,在今后的生产活动中,要举一反三,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 月27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