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崇)不罚〔2024〕2 号)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13995 文       号 :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崇)不罚〔2024〕2 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当事人名称:湖北皓天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MA49KWMF12

地      址:崇阳县天城镇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北侧

实际经营地址:崇阳县天城镇经济开发区崇青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叶皓

2024年4月9日至5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6万吨金属精密加工件项目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于2024年2月开工建设了3台中频炉、1条轧机生产线、16台法拉盘车床,属于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9日,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24年4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图》1份、《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3.2024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证明你公司正在建设年产6万吨金属精密加工件项目;

4.2024年4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调取的《固定资产投资清单》、《设备采购合同》、《订货合同》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厂房设备租赁合同》等,证明你公司6万吨金属精密加工件项目投资金额;

5.2024年5月24日,我局对你公司制作的《检查记录》及《关于湖北皓天精密机械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咸环崇审字)〔2024〕3号),证明你公司取得环评审批文件;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24 日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咸环(崇)不罚告〔2024〕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等文件精神,你单位在2个月内取得《关于湖北皓天精密机械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咸环崇审字)〔2024〕3号),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生产经营中的风险点,积极进行整改。                                                    

2.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

3.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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