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崇)不罚〔2024〕3号)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16294 文       号 : 咸环(崇)不罚〔2024〕3号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崇)不罚〔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华能崇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4年3月12日至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的华能咸宁石城方山100MW林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的附属设施升压站项目未按要求开展电磁环境影响评价,擅自于2023年3月开工建设;华能咸宁石城方山100MW林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的配套工程110千伏送出线路项目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擅自于2023年6月开工建设;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华能崇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2.华能崇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华能咸宁石城方山100MW光伏电站项目项目经理张国栋、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区域经理左成宇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3.张国栋、左成宇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4.2024年3月12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勘察图5张,证明华能湖北咸宁石城方山100MW光伏电站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基本情况。

5.2024年3月12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区域经理左成宇),证明其本人代表华能荆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咸宁石城方山100MW光伏电站项目的外部协调和公共关系,主要负责该项目所有的手续报批和征地协调工作。并证明咸宁石城方山100MW光伏电站项目升压站电磁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110千伏送出线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正在按照专家意见进行整改,暂未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6.2024年3月12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华能咸宁石城方山100MW光伏电站项目项目经理张国栋),证明咸宁石城方山100MW光伏电站项目建设情况,电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还在编制中。

7.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2022年5月出具的《关于华能咸宁石城方山100MW林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咸环崇审字[2022]8号)复印件,证明该项目主体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已取得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

8.2024年3月12日华能崇阳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咸宁石城方山100MW光伏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证明华能咸宁石城方山100MW林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的附属设施升压站项目电磁环境影响应另行开展电磁环境影响评价。

9.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6月28日出具的《关于华能湖北咸宁石城方山100MW光伏电站项目110千伏送出线路项目核准的通知》,证明华能湖北咸宁石城方山100MW光伏电站项目的配套工程110千伏送出线路项目基本信息。

10.国网咸宁供电公司3月18日出具的《关于华能咸宁石城方山100MW光伏电站项目未竣工的说明》,证明华能咸宁石城方山100MW光伏电站项目已于2023年12月与通城变电站接电,正处于试运行状态,由于该项目未竣工,暂未开展电量结算工作。

11.《关于华能咸宁石城方山100MW光伏电站项目(升压站电磁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咸环辐审(2024) 9号)证明华能咸宁石城方山100MW林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的附属设施升压站项目2024年5月24日取得环评审批。

12.《关于华能咸宁石城方山100MW光伏电站项目110千伏送出线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咸环辐审(2024) 10号)证明华能咸宁石城方山100MW林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的配套工程110千伏送出线路项目2024年5月24日取得环评审批。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共5份,证明案件调查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28 日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咸环(崇)不罚告〔202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等文件精神,你单位在2个月内取得了《关于华能咸宁石城方山100MW光伏电站项目(升压站电磁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咸环辐审(2024) 9号)和《关于华能咸宁石城方山100MW光伏电站项目110千伏送出线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咸环辐审(2024) 10号),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应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生产经营中的风险点,积极进行整改。      

2.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

3.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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