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崇)罚字〔2024〕4号)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18752 文       号 : 咸环(崇)罚字〔2024〕4号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崇)罚字〔2024〕4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当事人:崇阳甫门农牧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石城镇石门村四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5月6日—5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进行信访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甫门农牧生态种猪场建设项目》在规模养殖过程中因黑膜池破损,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通过破损口流进黑膜池北侧水塘然后经排水沟进入污水处理站北侧水塘;我局委托湖北慧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两个水塘水质现场取样检测,结果显示:黑膜池北侧水塘CODCr2660mg/L、氨氮234mg/L、总磷19.9mg/L、蛔虫卵345个/10L;污水处理站北侧水塘CODCr761mg/L、氨氮351mg/L、总磷25.2mg/L、蛔虫卵360个/10L。两个水塘CODCr、氨氮、总磷、蛔虫均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5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属于超过国家规定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7日,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24年5月6日、2024年5月27日,我局对你公司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证明我局行政执法程序合法以及你公司超过国家规定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事实;

3.2024年5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告知书》(咸环(崇)检告[2024]5号)及附件《检测报告》(慧测检字〔2024〕第531号)、检测机构资质和分析记录,证明我局行政执法程序合法和你公司超过国家规定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事实;

4.2024年5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甫门农牧生态种猪场建设项目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咸环审【2019】46号)、甫门农牧生态种猪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及上网公示、固体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齐备;

5.2024年5月30日,我局调取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崇罚字〔2023〕7号),证明你公司近两年被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6.2024年5月5日,我局调取的《举报信》,证明你公司对公众的影响;

7.我局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6日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崇)罚告〔2024〕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100“超标、超总量或直排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 10001711379001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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