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崇)罚字〔2024〕6号)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18753 文       号 : 咸环(崇)罚字〔2024〕6号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崇)罚字〔2024〕6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当事人:崇阳县仕旺养殖厂

地  址:崇阳县路口镇田心村一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5月13日—5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年出栏4800头牲猪养殖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集粪池破裂,畜禽养殖废弃物经裂痕溢至东侧山线水沟流向周边的池塘,池塘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经附近村民住宅后面的沟渠,沿村级公路水沟流向路口镇田心村一组高速公路高架桥下周边的外部环境;我局委托湖北慧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崇阳县仕旺养殖厂养殖塘1、养殖塘2进行采样分析,结果显示:塘1化学需氧量、总磷、蛔虫卵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0.48倍、0.92倍、18倍;塘2总磷、蛔虫卵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0.70倍、蛔虫卵超标20倍,属于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7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24年5月14日、2024年5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行政执法程序合法以及你单位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事实;

3.2024年5月27日、2024年5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集粪池破裂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向环境排放的事实;

4.2024年5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告知书》(咸环(崇)检告〔2024〕6号)及附件《检测报告》(慧测检字〔2024〕第582号),证明你单位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事实;

5.2024年5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体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6.2024年5月14日,崇阳县农业农村局向我局发送《关于移交执法部门线索的函》证明你单位的社会影响;

7.我局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崇)罚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 10001711379001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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