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崇)罚字〔2024〕5号)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20297 文       号 : 咸环(崇)罚〔2024〕5号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崇)罚字〔2024〕5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当事人:崇阳县湾子种养专业合作社

地      址: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石城镇杨林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6月1日—6月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崇阳县石城镇杨林村崇阳县湾子种养专业养殖场牲猪养殖项目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出栏11200头生猪建设项目在从事畜禽养殖过程中,自行建设的无害化处理设施黑膜发酵池于2024年5月12日损坏至今未进行修复,导致畜禽废弃物排入外环境,属于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24年6月1日、2024年6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分别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拍摄照片证据,证明我局行政执法程序合法以及你单位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3.2024年6月3日、2024年6月13日,我局分别对你单位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4.2024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结果告知书》(咸环(崇)检告〔2024〕7号)及附件《检测报告》(慧测检字〔2024〕第769号)及检测公司资质、采样原始记录,证明你单位黑膜发酵池和土坑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事实;

5.2024年6月3日,我局调取的你单位提供的《崇阳县湾子种养专业合作社崇阳县湾子种养专业养殖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证明你单位养殖规模。

6.我局调取的2024年5月19日《咸宁市配合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信访事项交办单》,证明你单位公众影响。

7.我局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崇)罚告〔2024〕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99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37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 10001711379001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属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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