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20703 文       号 : 咸环(崇)罚更字〔2024 〕1号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当事人名称:湖北翔农化肥有限公司
地 址:崇阳县经济开发区崇青路
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对你单位作出《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崇)罚〔2024〕2号,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220000.00元)。
现因我局案件审查发现:你单位在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排污许可证发生变更,且污染物排放因子按照新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未超过其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不构成“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咸环(崇)罚更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经我局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崇)罚〔2024〕2号的行政处罚变更如下:
对未依法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