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崇)罚〔2024〕8号)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22495 文       号 : 咸环(崇)罚〔2024〕8号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崇)罚〔2024〕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湖北中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至2024年8月28日对你公司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22日上午8时,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巴歇尔槽内采取人工设置挡板隔断自动监测采样泵、采样管、PH探头,形成一个独立区域,并使用软管将清水接入自动监测采样区域干扰采样,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废水未经自动监测采样设备直接排放至市政管网,属于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3年5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湖北中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文件》(中健文〔2021〕第13号)1份、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23年5月22日,我局对你公司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程序合法以及你公司采取设置挡板、喷淋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采样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3.2023年5月29日、6月2日,我局对你公司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程序合法以及你公司采取设置挡板、喷淋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采样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4.2023年5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的《崇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崇环监字〔2023〕第001号),证明你公司干预监测活动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事实;

5.2024年7月5日,崇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我局移送《检察意见书》鄂咸崇检形行意〔2024〕9号、《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咸崇检刑不诉〔2024〕36号、《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咸崇检刑不诉〔2024〕35号,证明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对湖北中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不予起诉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6.2024年8月7日,我局向崇阳县人民检察院调取崇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对湖北中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站长讯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持续时间;

7.2024年8月9日,湖北中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2023年5月至6月在线数据和污水接收证明,证明你公司污水产生量,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厂;

8.2024年8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湖北天欧检测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专家意见》,证明你公司违法排放的污染物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

9.咸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3月31日印发的《咸宁市2023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证明你公司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10.2023年5月22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湖北中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精细医用脱脂纱布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咸环保〔2018〕56号)、《关于湖北中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精细医用脱脂纱布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齐备;

11.2023年5月29日,湖北测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湖北省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评价证书》、《湖北中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回执》,证明你公司水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运维合法;

12.2023年5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湖北测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测美(检)字〔2023〕第030号)、《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日常巡检表》、《水污染物自动监测仪校验记录表》,证明你公司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正常;

13.2023年5月29日,我局对武汉创美优达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线监控设备运维人员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3年5月22日你公司水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设备运行正常;

14.我局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执法人员资格和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崇)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充分考虑你公司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有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意愿、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轻微等情节,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11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罚款幅度裁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 10001711379001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