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崇)罚〔2024〕7号)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23383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崇)罚〔2024〕7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崇阳东润木业有限公司: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7月30日至8月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2024年上半年自行监测工作,属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30日、8月1日,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24年7月30日、8月1日,我局对你公司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证明你公司2024年上半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
3.2024年8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调取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证明你公司2024年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废气DA001排放口甲醛、挥发性有机物采用手工监测方式,每半年一次。废气DA007排放口甲醛、挥发性有机物采用手工监测方式,每半年一次。废气厂界颗粒物、甲醛、挥发性有机物采用手工监测方式,每半年一次;
4.《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的公告,证明你公司排放的甲醛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5.2024年7月30日,我局向你公司调取的环评审批文件复印件等资料,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6.2024年8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调取《员工登记表》及2023年总营业额明细账,证明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7.2024年7月30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执法程序合法;
8.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公司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崇)罚告〔2024〕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 10001711379001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