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崇)罚〔2024〕9号)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23387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崇)罚〔2024〕9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崇阳县七冲口养殖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8月7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于2024年7月30日用吸粪车将畜禽粪污转运至桂花泉镇桂花村五组(原猴堂采石场)的草丛坑洼里贮存、利用,造成环境污染,属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贮存、利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31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24年7月31日,我局对你单位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拍摄照片,证明我局行政执法程序合法以及你单位畜禽规模养殖过程中未按规定贮存、利用畜禽粪污的事实;
3.2024年8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畜禽规模养殖过程中未按规定贮存、利用畜禽粪污的事实;
4.2024年7月31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证明该单位环保手续齐备;
5.2024年7月31日,我局向你单位提取《畜禽粪肥还田合作协议书》,证明你单位综合利用情况;
6.我局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崇)罚告〔2024〕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78“畜禽规模养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
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 10001711379001000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