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崇)不罚〔2024〕4号)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25224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崇)不罚〔2024〕4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湖北帮友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4日至9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长寿电热电器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于2024年6月开工建设,新增9台塑料注射成型机已完成安装建设,属于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4日,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24年7月24日、25日,我局对你公司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3.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证明你公司9台塑料注射成型机已建设完成;
4.2024年7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手续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环评手续内容;
5.2024年7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调取《员工花名册》及2023年总营业额明细表,证明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部分复印件,证明你公司长寿电热电器生产线项目环评类别;
7.2024年9月10日,我局对你公司制作的《检查记录》及《关于湖北帮友科技有限公司长寿电热电器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咸环崇审字)〔2024〕13号),证明你公司已取得环评审批文件;
8.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9 月14 日以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咸环(崇)不罚告〔2024〕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鄂环发〔2021〕27号)等文件精神,你公司在2个月内取得《关于湖北帮友科技有限公司长寿电热电器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咸环崇审字)〔2024〕13号),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生产经营中的风险点,积极进行整改。
2.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
3.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