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彰宸科技有限公司彰宸塑料颗粒生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12984 文       号 : 咸环崇审字〔2024〕2号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关于湖北彰宸科技有限公司彰宸塑料颗粒生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湖北彰宸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彰宸塑料颗粒生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审批申请已收悉。根据《报告表》和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湖北崇阳经济开发区丰日大道,项目总投资12173.2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0万。项目总建筑面积74944.29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3栋、生活楼1栋、综合楼1栋及配套辅助用房及设施,新建生产线50条,年产改性塑料颗粒30000吨、塑料制品5000吨。该项目在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环境管理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工作: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冷却循环废水、喷淋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由生产废水排口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经管网进入崇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由生活污水排口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经管网进入崇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间接排放限值、《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崇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造粒、挤出成型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氨,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2套“喷淋塔+等离子烟雾净化器+活性炭吸附箱”装置和2套“喷淋塔+两级活性炭吸附箱”装置处理,分别由4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破碎粉尘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净化后通过烟道至楼顶排放。项目有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氨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有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有组织排放限值,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型排放标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无组织排放限值,车间外厂界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及其配套风机等机器设备的运行噪声。生产设备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震、距离衰减、加强绿化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项目运营期一般固废主要为废滤网、废滤渣,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要求储存和处置;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废机油、废活性炭、废油状物和废吸油棉,在厂区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理清运。

(五)项目在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必须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项目建成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 0.3303t/a、NH3-N 0.03303t/a,VOCs 3.92t/a、颗粒物0.25‬t/a。其中生产废水的总量控制指标(COD 0.0495t/a、NH3-N 0.00495t/a)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由崇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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