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示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11100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宋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示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一、基本情况
2023年宋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案,经通城县公安局侦查,查明:宋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国家环评许可,未采取有效环保措施的情况下,使用偏钒酸铵作为原材料,用电烤炉烤偏钒酸铵,再用粉碎机将其粉碎制作五氧化二钒(精钒),其产生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废水未经过任何处理排放至喷淋塔旁废水土坑,土坑未做任何防渗透措施。经检测,参照《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CB26452-2011)表2限值,喷淋塔旁土坑废水氨氮超标14.77倍,总氮超标9.35倍,钒超标15.8倍;参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及表2筛选值中第二类用地,喷淋塔旁废水土坑底泥六价铬超标2.74倍、钒超标12.7倍、砷超标3.58倍、汞超标8.66倍,导致土壤和地表水环境受到污染。
二、鉴定评估情况:
1、经湖北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专家库曹阳等3位专家现场踏勘、分析鉴定评估:宋某某等人非法超标排放废水,导致土壤和地表水环境受到污染,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金¥3092元,危废、底泥处置及土壤修复费用¥105225元,合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108317元。
2、调查、监测及鉴定评估费用。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湖北慧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案生态环境损害现场监测、损专家鉴定评估等事务性费用¥75000.00元。
三、磋商及赔偿情况
2024年4月11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咸宁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与宋某某等人即赔偿义务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赔偿事宜进行磋商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生态环境损害金额¥183317元。
1、造成水生态环境损害金¥3092元。已由赔偿义务人于磋商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到咸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用账户。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100017113790010002;开户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
2、危废、底泥处置及土壤修复费用¥105225元。赔偿义务人组织自行修复,制订修复方案,其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底泥及土壤修复交由有专业污染土处置单位处置相关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并支付,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危险废物,底泥及土壤修复已制订修复方案并与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签订处置协议,已支付预付款¥40000元)
3、生态环境损害现场监测费用、损害鉴定专家评估意见等事务性费用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元)已支付湖北慧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