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变更办理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13309 文       号 :

发文机构: 崇阳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

名       称: 户口变更办理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一、事项类别:行政服务
    二、设立依据:(见以下详细内容)。
    三、受理条件:
  (一)出生登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所需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其父或其母的户口簿。
新生婴儿落户本着自愿原则,可以随父亲也可以随母亲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其中非婚生婴儿入户,原则上跟随其母亲登记入户,母亲失踪、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跟随父亲登记入户的,要求提供亲子鉴定书。收养子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分情形办理。
  (二)注销登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所需材料:户口簿、死亡医学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1.常住户口人员死亡的,家属凭死亡医学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死者户口本、申报人身份证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法院宣告死亡的,凭其法律文书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常住户口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凭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注销户口。
  2.因公安内部原因造成的重复登记户口,可据当事人书面申请、相关证明材料,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领导审批报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视情况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其他户口。
  3.应征入伍人员凭《应征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新生录取通知书》、部队注销户口公函,办理应征入伍人员户口注销手续。
  4.出国(境)定居人员凭本人申请、出国(境)定居护照(通行证)或县级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通知单,办理该出国(境)定居人员户口注销手续。
  (三)恢复登记
  1.公民回国(入境)恢复户口,凭恩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出具的恢复户口通知单、户口簿。
  2.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凭州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介绍信恢复户口。
  3.大中专院校招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或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落户凭招生花名册、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转学凭转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退学凭退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或者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落户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
  (四)迁入登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所需材料:本人书面申请,接收单位意见,结婚证、房产证、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卡)等
  1.①夫妻投靠:本人书面申请、凭结婚证、接收单位或村居委会意见、申请人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②子女投靠父母或父母投靠子女:本人书面申请、凭亲属关系证明、接收单位或村居委会意见、申请人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 
  2.被聘用的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凭本人书面申请、接收单位意见、户口迁移证、劳动合同迁入单位集体户。
  3.购房迁入,凭本人书面申请、接收单位意见、房产证(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凭购房合同及发票)、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4.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录用、调动、招工的公务员或职工,凭本人书面申请、县市组织人事部门调令,接收单位证明、本人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凭县市公安局批准落户手续和本人及其随迁人员的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证明办理。
   (五)迁出登记
  1.申请办理迁出登记的,申请人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携《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2.公安派出所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户口簿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学生办理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无需落户地公安机关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六)公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所需材料:户主或者本人的书面申请,户口簿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公民变更姓名:符合变更姓名的特殊条件,公民10周岁以下变更姓名,其亲生父母双方携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10-18周岁变更姓名的,本人及亲生父母双方携身份证、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上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离婚夫妻一方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未成年人子女姓名变更,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夫妻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原姓名。公民原则上只能变更姓名一次。
  2.变更、更正民族成份:凭本人书面申请、民族宗教事务局文件。
  3.更正出生日期:凭本人书面申请、原始出生证明医学及相关证明文件。
  公民同时申请变更姓名、更正出生日期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4.户主变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变更户主:原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的;原户主户口迁出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申请变更的;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由该单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变更家庭户户主登记,由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凭本户《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及拟变更为新户主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5.变更、更正婚姻状况登记、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一般项目登记,由本人或监护人分别持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毕业证或教育部门的证明;户籍民警现场测量和户口调查表格、复员转业证明或相关证件;有效工作证件或人事部门证明、或根据社区(村、单位)申报、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社区民警入户调查笔录等相关资料办理。
   四、法定办理时限:无。
   五、承诺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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