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12138 文       号 :

发文机构: 崇阳县教育局 主题分类: 教育

名       称: 崇阳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及《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一补”)用于资助在籍在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和初中部,以及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财政按职责共同管理。财政负责学生资助经费的预算安排及下达。各乡镇教育办、县直各学校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对学生资助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负责。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资金发放、政策宣传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工作校长是学校“一补”实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一补”实施范围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六条 “一补”资助对象为:

(一)在校寄宿学生,主要包括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供养学生,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经残联部门认定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学生及残疾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二)不在校寄宿学生,主要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

第七条 “一补”资助标准为:寄宿生小学1000元/年,初1250元/年;非寄宿生小学500元/年,初中625元/年。特殊教育学生全部按1250元/年执行。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优先纳入资助范围:经扶贫办、民政、残联等部门确认的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学生、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九条 乡镇教育办和直属各学校应进一步加强对“六类人”之外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家庭的动态监测,根据学生助有关政策与实际情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资助保障范围,确保不漏一人。

第三章 认定办法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各地各学校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原则。

第十一条 纳入“一补”资助范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

第十二条 崇阳县户籍在崇阳县就读的学生认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跟乡村振兴、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实施信息对接,共享数据,学校通过信息比对确认是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崇阳户籍在异地就读和外县户籍在崇阳县就读的学生,由就读学校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比对确认,由就读学校负责落实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对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当学期申请程序完成之前认定的,纳入当学期资助范围;在当学期申请程序完成之后认定的,纳入下学期资助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1、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向学生或监护人逐一发放《崇阳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2、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指导填写《崇阳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学校认定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审查,并结合家访、电话访谈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认定。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建档立卡、孤儿、残疾和烈士子女相关证明;城乡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所在村或街道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以及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材料等。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无异议,方可发放补助资金。每年10月25日前,学校将受资助名单、资助形式和评审公示情况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

(五)建档备案。学校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校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资金发放

第十六条 “一补”资金原则上按学期进行发放,春季学期发放时间原则上应不晚于5月底,秋季学期发放时间原则上应不晚于11月底。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建立督导检查机制学校对班级认定情况进行审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校认定结果组织抽查,及时纠正认定中存在的偏差;学生或监护人的承诺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取消认定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记入诚信档案;对在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和追责。

第十八条 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各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学生资助信息管理流程和使用权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学校要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生资助的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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