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指南
索引号 : 011359676/2022-26430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崇阳县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医药管理
名       称: 崇阳县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指南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一、生育保险覆盖的范围
生育保险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参保缴费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2018年7月1日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征缴基数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位按照征缴基数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2019年12月1日起合并征收。
三、生育保险享受的前提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且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有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变更工作时,新单位在三个月内补缴其生育保险费用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待遇。
四、生育保险申报待遇的资料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付,出院后由用人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算手续:(1)结婚证;(2)生育服务证明、出生证明只需核实就可退回;(3)参保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必须提供未就业证明(或夫妻双方填承诺书);(4)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引产证明;(5)计划生育手术证明;(6)有效发票原件和医院门诊、住院病历资料、费用清单。
五、参加生育保险可享受的待遇
1. 生育医疗费。年最高支付限额:流产300元,顺产3000元,难产5000元。
2.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括职工上环、取环、绝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妇检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3.生育津贴:女职工符合政策工正常生育的,享受128日的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42日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引产的,享受90日产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在上述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产假天数计算。新建单位无法确定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的,按本人享受待遇前6个月用人单位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文件规定标准发放至用人单位。
六、男职工护理假津贴
符合生育政策的,男职工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 系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30×护理假天数。
七、用人单位欠费期间待遇支付责任
用人单位因欠费、断保不补缴生育保险的,其欠费、断保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