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儿童福利相关政策

索引号 : 011359676/2023-35371 文       号 :

发文机构: 崇阳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社会福利——儿童福利相关政策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一、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概念

    1.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等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等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是指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赔付条件;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 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 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查找不到是指公安机关查找不到儿童父母的身份信息。

    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申请、退出程序

    1.申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的实际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对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主任、儿童督导员和其他部门人员组成查验小组,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再次通过部门信息比对、调查核实等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于15 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实施动态管理。对因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查找到失踪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其他强制措施期满3 个月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三、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关爱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活状况,加强家庭探访,协助提供监护指导、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障机构、康复机构和特教服务机构等服务平台作用,提供政策咨询、康复、特教、养护和临时照料等关爱服务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社会动员优势,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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