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特困供养政策
索引号 : 011359676/2023-35022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崇阳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社会救助——特困供养政策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一、适用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一)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途径 :
(一)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鄂汇办” APP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四)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核审批:
(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并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村(居)民委员会公布。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