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临时救助政策
索引号 : 011359676/2023-35024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崇阳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社会救助——临时救助政策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一、适用范围:
临时救助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 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 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低保家庭、防止返贫监测户、低保边缘家庭。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支出较大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2.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患病住院治疗或患严重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自付医疗费支出较大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3.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员且需 安装必要的辅助器具或接受康复、矫正等训练,自付费用支出较大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4.家庭其他生活必需支出较大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 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包括 但不限于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 保家庭、防止返贫监测户、低保边缘家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突发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等重大疾病(纳入医疗保障部门重大疾病目录),需紧急入院抢救治疗的;
3.遭遇其他急难型困难的。具体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二、申请途径 :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鄂汇办”APP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紧急情况下,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审核审批:
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自受理之日起,乡镇人民政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批工作。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内提出审批意见。救助金额低于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但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救助标准:
由委托乡镇审核确认的,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发生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金额达到12倍城市低保标准上限仍不能解决其急难问题,可以通过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的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临时救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