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9676/2022-26432 文       号 : 咸医保发〔2020〕11号
发文机构: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医药管理
名       称: 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有关参保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根据省医保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做好我市中小微企业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受疫情影响,参保企业和职工不能按期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保险费、生育医疗费的,可缓缴至国家宣布疫情结束次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二、缓缴期内,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三、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和职工在期满后次月足额补缴缓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按规定办理缓缴期间的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