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索引号 : 011359676/2023-08758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崇阳县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名       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法〔2022〕25号)和《咸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咸政办法〔2022〕3号)文件精神,特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一、参保缴费
1、新增参保单位和用人单位新录用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等其他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从缴费之日起满3个月(90天,下同)后开始享受待遇。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欠缴职工医保费的,从欠费次月起停止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欠费后,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待遇;欠费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足额补缴欠费后,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欠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期间职工医保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欠费到账后次月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欠费超过6个月的,欠费期间职工和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个人账户
1、划入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划入标准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确定,单位缴纳的全部计入统筹基金;灵活就业人员参照在职职工执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照定额划入,年度划入额度为840元;原关闭、破产、改制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参照普通退休人员标准划入。
2、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也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也可用于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及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个人缴费。
三、门诊统筹待遇
1、起付标准:年度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为400元,退休人员为200元;
2、支付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在职职工65%、退休人员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60%;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的异地普通门诊就医费用统一按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比例支付。
3、支付限额:在职职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退休人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元。
四、住院待遇
1、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为2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4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600元;
2、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为92%,二级医疗机构为90%,三级医疗机构为88%,退休人员报销比例按照上述档次分别提高3%。
五、转诊备案
参保职工按照规定办理转诊登记备案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未按照规定办理转诊登记手续或者自行外出就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再根据就医的医疗机构级别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