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索引号 : 011359676/2023-25660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崇阳县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名       称: 崇阳县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一、参保对象
本县辖区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参保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集中缴费期。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正常享受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在集中缴费期内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按咸政办发〔2020〕3号文件执行。错过缴费时间的城乡居民可以中途参保。对1月1日至6月30日参保的,缴费每人每年350元(以2023年为例),并要在到账之日后3个月才能享受医保待遇;7月1日及以后参保的,个人全额缴费(包括350元及各级财政补贴部分),并要在到账之日后3个月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三、参保缴费方式
(一)通过税务部门服务窗口或自助办税机直接缴费
(二)通过税务部门委托的协议金融机构和协议金融机构开通的其他渠道缴费。
(三)通过村(社区)代缴:税务部门可组织村(社区)在规定时限内代收本辖区的医疗保险费,并在汇总核实后,按规定时限缴至税务部门委托的协议金融机构。
(四)通过税务部门开发和许可的网上缴费渠道,如:楚税通APP,鄂汇办APP、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电脑版、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
四、待遇保障
(一)门诊报销政策。在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按50%比例报销,二级医疗机构每日限额报销50元,一级医疗机构每日限额报销25元(一般诊疗费报销9元、个人支付4元),村级卫生室每日限额报销15元(一般诊疗费报销7元,个人支付1元),门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50元,经认定“两病”(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年支付限额550元。
(二)门诊慢性病政策
1、门诊慢性病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共37个病种,经专家评审通过,1人患有多种慢性病的患者,按配额高的标准确定年度配额,再按其它病种的50%增加配额,最多按2个病种享受待遇,病种评定后次月享受待遇。
2、Ⅰ类病种:
①各类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年医疗费配额5000元,并根据病情、治疗和用药情况另行核定配额。
②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脑瘫康复训练、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注射生长激素、儿童孤独症康复训练等适合在门诊开展,参照住院管理结算,不计算起付标准。
Ⅱ类病种:年医疗费配额3600元。
Ⅲ类病种:年医疗费配额1600元。
3、申报流程:参保患者凭近三年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通过关注“崇阳医保”微信公众号→办事指南→慢病申报,根据提示上传相关资料即可。
(三)住院报销待遇
1、基本医疗待遇
①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②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为85%;二级医疗机构为70%; 三级医疗机构为60%;
办理了转诊备案登记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先个人自付10%,非定点医疗机构个人先自付20%,未办理转诊备案登记手续或其他临时外出人员就医的,政策内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再按医疗机构级别相对应政策比例报销。
③生育医疗待遇。符合生育政策的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分娩住院政策内医疗费用,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
人员类别 | 年度 限额 (元) | 报销比例 | ||
—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 二级医 疗机构 | 三级医 疗机构 | ||
住院起付线 | 200元 | 600元 | 1000元 | |
城乡居民 | 167814 | 85% | 70% | 60% |
2、大病保险政策
①参保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年内个人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2001元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住院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12001-30000元报销60%;30001-100000元报销65%;100000以上部分报销75%。
②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6001-30000元报销65%、30001-100000元报销比例70%,10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80%。
救助对象类别 | 大病保险 起付标准 | 大病保险 报销比例 | |
一类对象 | 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 6000元 | 6001—3万元报销65%; 30001—10万元为70%; 100001元以上报销80%。 |
二类对象 | 低保、返贫致贫人口 | 6000元 | 6001—3万元报销65%; 30001—10万元为70%; 100001元以上报销80%。 |
三类对象 | 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 12000元 | 12001—3万元报销60%; 30001—10万元为65%; 100001元以上报销75%。 |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 12000元 | 12001—3万元报销60%; 30001—10万元为65%; 100001元以上报销75%。 | |
四类对象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12000元 | 12001—3万元报销60%; 30001—10万元为65%; 100001元以上报销75%。 |
3、医疗救助政策
农村低收入人口规范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①特困人员、孤儿不设起付线,医疗救助支付比例为100%。
②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70%,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2%,年度支付限额3万元;
③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医疗救助起付线1000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5%,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经大病保险报销后支付比例70%,年度限额2万元。
救助对象类别 | 起付标准 | 救助比例 | 救助 限额 | |
一类对象 | 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 0 | 100% | 不封顶 |
二类对象 | 低保、 返贫致贫人口 | 0 |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经大病保险报销后,支付比例为72%。 | 3万元 |
三类对象 | 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 1000元 |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5%,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经大病保险报销后,支付比例为70%。 | 2万元 |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 2800元 | |||
四类对象 | 因病致贫 重病患者 | 7000元 |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55%,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经大病保险报销后,支付比例为60%。 | 2万元 |
4、倾斜医疗救助
农村低收入人口在县域内就医或经规范转诊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仍较重的,给予倾斜医疗救助,倾斜救助起付线5000元,倾斜救助不设年度支付限额。
特困人员、孤儿的支付比例100%,低保对象的支付比例90%,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支付比例70%
救助对象类别 | 起付标准 | 倾斜救助支付比例 | 救助限额 | |
一类对象 | 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 5000元 | 100% | 不封顶 |
二类对象 | 低保 | 5000元 | 90% | 不封顶 |
三类对象 | 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的监测户 | 5000元 | 70% | 不封顶 |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 7000元 | |||
四类对象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7000元 | 50% | 不封顶 |
农村低收入人口县域外就医:需办理转诊手续到指定8家市级医疗机构和省内市外7家医疗机构。
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市中心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湖北科技学院附属二医院、市结防院、爱尔眼科医院、徐辛勤医院、麻塘风湿病医院。
省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省人民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肿瘤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总医院、武汉金银潭医院、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