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11期)

索引号 : 011359676/2023-35228 文       号 :

发文机构: 崇阳市场监管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崇阳县市场监管局2023年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第11期)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抽样单号

检验报告编号

食品名称

生产/购进/加工日期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生产者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XBJ23421223487130961

202301405

油条

20230605

铝的残留样(干样品,以AI计)

黄英敏

黄英敏

1.产品控制:2023年2月27日,当事人在个体工商户曾维新店内以3元/斤的价格购进1斤明矾,作为制作油条膨松剂添加使用。2023年6月5日,当事人制作添加上述明矾的油条14 根,制作后以1.5元/根销售,货值金额21元。同日,本局委托湖北易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油条进行随机抽样检验,同年6月30日,本局收到湖北易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 NO:J202301405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抽样检验检测产品不合格。至案发,抽检批次油条销售完毕,违法所得21 元。案发后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因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油条是临期食品,品被购买者消费,无法召回,剩余明矾被当事人销毁。

2.原因排查:当事人生产制售的上述批次油条,导致铝的残留量(千样品,以AL计)超标是因为添加过量的明矾所致。

3.问题整改:一是及时清理含铝的食品添加剂,取消生产制作需要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二是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做到学法、守法;三是购进食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时索取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4.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抽样单号

检验报告编号

食品名称

生产/购进/加工日期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生产者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XBJ23421223487130949

202301393

红糖馒头

20230323至2023-06-30

糖精钠

姚其林

姚其林

1.产品控制:2023年03月19日,当事人以21 元/包的价格从淘宝网店购进“冉花®复配甜味剂”4包,自2023年3月23日开始投入使用制作红糖馒头并销售,售价为 1元/个。2023年6月2日,本局委托湖北易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现场制作销售的红糖馒头实施了抽样检验。同年6月30日,本局收到湖北易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30139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抽样检验检测食品不合格。自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使用 “冉花®复配甜味剂”(US-60型,净含量:1kg)制作红糖馒头 3000个,且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000 元。2023年6月30日,当事人将剩余 1600 克上述复配甜味剂销毁。案发后,当事人采取了召回措施,因购买者已消费食用,未召回上述食品,违法所得3000 元。

2.原因排查:当事人生产制售上述批次红糖馒头的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系添加了上述复配甜味剂所致。

3.问题整改一是及时清理含铝的食品添加剂,取消生产制作需要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二是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做到学法、守法;三是购进食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时索取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4.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5、整改复查:经执法人员复查,已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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